补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问题:

我公司有位员工是2021年8月1日入职。但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11月8日才与其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1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现在员工要求公司支付 2021年9月1日起至11月8日止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600元,请问,这个员工的要求会得到支持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主流观点认为,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纠正违法状态。补签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权利义务予以书面化,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因此,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二倍工资差额,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限没有补答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答之日的相差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仍有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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