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人破产,如何提高成功率?

最近,本律师接待诸多拟申请个人破产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问题最多的就是:我是否具备在深圳提起个人破产申请的资格。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按照此规定,申请个人破产,要求三个条件:一是在深圳居住;二是在深圳缴纳三年社保;二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在深圳居住,一般认为有深圳身份证即可认为在深圳居住。另外有深圳居住证或社区网格化登记(由社区出具居住证明),达到三个月以上者,也视为满足在深圳居住的条件。

参加深圳社保三年,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深圳交满三年社保。但有人就反映,前几年因为我破产了,没钱交社保。深圳中级法院解释,如果在破产原因产生前交够三年的社保,也视为符合社保要求。但目前补缴社保,法院不予以受理。本律师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个破条例也未规定不可以补缴社保,而社保基金法规定可以补缴社保,那当事人补缴社保应该也是合法行为,为什么不可以申请?

至于破产原因是生产经营还是生活消费,有市民反映,我开公司时没钱,就借了信用卡。即有用于公司经营也有用于生活消费,因为公司也没钱发工资了,我也没办法生活。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因生产经营负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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