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接连制造2起命案 最终被判处死缓

温都记者 吴祖坚 通讯员 温萱

贵州男子戴某时隔8天,接连两次致人死亡。戴某落网后,因其作案时户籍上的年龄未满18周岁,关系到是否适用死刑问题。温州市检察院昨天透露,他们经过调查,终于查明了戴某的实际年龄,戴某最后被判处死缓。

接连作恶,9天内两人遇害

2000年10月23日,瓯海区南白象街道一河面上出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是黑龙江籍男子陆某,是市区一家灯具厂的司机。经警方侦查,揭开了陆某遇害真相。

原来,陆某要承包出租车,刚获得家里一笔2万多元的资金。同厂工友夏某(现已判刑)得知后,找到贵州老乡戴某,密谋对陆某实施抢劫。2000年10月21日,戴某伙同夏某将陆某约至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附近,趁陆某不备,持啤酒瓶殴打其后脑部实施抢劫,最终导致陆某坠河溺亡。

2000年10月29日,戴某在瓯海区梧田街观看老乡蒋某打台球时,说了几句蒋某球技不好之类的话,与蒋某发生冲突。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蒋某的胸部和肩部,受伤的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多方查证,疑凶作案时满18周岁

戴某作案后,逃到云南隐姓埋名,娶妻生子,直到2013年4月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查,戴某的户籍上登记为1982年10月29日出生,这意味着戴某犯下两起命案时未满18周岁,关系到是否适用死刑问题。而相关的证人证言却证实其作案时已满18周岁。

市检察院经办检察官为此特地赶到贵州、云南等省调查,除了走访戴某的父亲,还询问戴某就读的学校及多位邻居,并提取了一份族谱。大量证据均能证实戴某实际出生于1982年3月14日,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

依法抗诉,二审由无期徒刑改判死缓

查明事实后,市检察院对戴某一案提起公诉。2014年1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判处戴某无期徒刑。

市检察院认为,戴某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导致两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没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故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4日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关于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与原判犯抢劫罪处15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决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律师告诉你

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 吴泰澄律师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如下特殊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不适用死刑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无论罪行有多严重,都不能使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戴某犯罪时如果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还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已满18周岁,就不存在上述情节。(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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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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