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认可合同上签章的真实,但不认可合同内容,法院会怎么判?

当事人认可合同上签章的真实,但不认可合同内容,法院会怎么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因有些企业对公章和合同的管理很不规范,常会造成发生纠纷时,企业负责人才发现合同上的内容根本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对此,该怎么应对呢?

比如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万特公司与中色十二冶公司签订《补充合同》时约定,工程内容为原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合同价款为2350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参照主合同执行。后因工程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直到一审判决后,万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才知道合理的工程造价仅为1000万元。因此便以《补充合同》存在重大虚假嫌疑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万特公司申请专家出庭对双方争议工程价款相关问题作了说明。专家接受万特公司的有偿委托、经审核万特公司提供的材料后也认为《补充合同》存在重大虚假嫌疑,合理的工程造价仅为10060241.87元。

但二审法院认为:万特公司虽主张《补充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且在二审中也认可中色十二冶公司对施工图纸外工程进行了施工,在《补充合同》已经对相关建设工程价款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以此做为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合同是当事人的义务。万特公司一方面并不否认《补充合同》上其签章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以该份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为由认为该两份合同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系不诚信行为

我们建议:在办理案件时,没有切实证据,就不要随意否定先前的签字行为,请专家证人是个方法,也许在一审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打动法官,但在二审和再审可能性就很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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