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不执行和暂缓执行

有个朋友问我行政拘留还有不执行的吗?答:有。行政拘留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执行: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这里要提醒你注意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是否对你实行实际拘留(送进拘留所,限制人身自由)还要看公安机关如何对你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认定。

那么对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怎么回事啊?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条件是只能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任何事由均不能适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对于 行政拘留不执行,不限制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

暂缓执行的,当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束后,应当根据复议或判决结果来确定是否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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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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