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周的户籍是上海市某区,2021年中秋节后,因身体原因,他到北京找专家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会在北京的亲戚家休养,前后在北京一共居住了1年半时间,期间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2023年王小周身体恢复了,他前往广州打工,在广州办理了暂停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
2023年5月时,王小周因与公司发生劳务纠纷,决定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法定住所”应该怎么写呢?
友友们,今天我们就跟着王小周来一起学习2个法律词语,“住所”和“经常居住地”,这两个词词看起来差不多,到底有什么区别呢,还是一起来“扣”一下“字眼”吧!
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吧: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法律上也有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在医院治疗的除外。
从前面举的例子来看,虽然王小周在北京居住了一年半的时间,但属于治疗期间,在亲戚家休养也是在治疗的间隔时间内居住,而且没有办理登记居住的手续,因此不能将北京算做经常居住地。
来广州打工,也只有6个月,不满1年时间,也不能算做是经常居住地。
综上所述,王小周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住所还是应该填写户籍所在地的地址。
这两个名词,大家弄明白了吗?
每天学一点,每天进步一点点!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