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2)法律服务合同的解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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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文章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1)律师费为何总超支?中,笔者曾经提出一个观点:客户需要清楚认识到:法律服务合同一旦签署,客户方将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本篇文章将此话题继续展开叙述,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参与话题讨论。

关于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的建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为前提,这种信任一旦动摇,委托关系也随之崩塌。正是基于委托关系的人合属性 ,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客户作为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受托人,客户可以随时随地、不需要任何理由单方解除委托合同,而律师却不能无理由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可是,法律服务合同一旦签署后,客户真的可以随心所欲更换律师吗?答案是:“难”。律师展开工作以后,客户(案件)就对于律师就产生了粘性,客户解除委托合同的成本(代价)高于律师解除委托合同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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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消费者购买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遭遇哪些不利情形?

合同解约风险

律师事务所制定标准合同也都会明确约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以便于委托人更换代理律师。但是,履约过程中,当事人的这项权利并不容易行使,基于以下考虑:

(1)成本增加

律师的成本是时间。因此,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在委托代理合同订立后、律师工作开始前支付。非因律师方过错,客户方单方解约,律师方已经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在客户看来,这样的约定很不公平,毕竟工作没有做完,于是双方会在有利于律师方的合同框架下,协商退费事宜。最终能退回多少,取决于律师的“态度”和客户的“决心”。因此,客户解约对律师方是没有损失的(无非是少赚些)。反而,客户方因为重新委托律师,需要再次支付法律服务费。在一审程序结束后,如果继续沿用一审代理律师,对原律师而言,轻车熟路,二审的工作量并不会增加太多,因此二审程序的律师费可以比照一审程序收取的律师费打折、甚至减半;但如果二审程序选择更换律师,新接手的律师需要重新了解案情、查看案卷资料及专业分析,因此作为新案件比照一审程序计费。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解约成本更高,例如采用风险代理模式下,解除与原律师所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原审律师可能会要求补缴前期律师费或者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在当下或未来兑现后期律师费。

(2)信息传递

律师作为实际办案人必然掌握最全面的案件材料,包括证据原件之外的己方证据材料、为案件撰写的法律文书、法院文书以及对方递交的诉讼材料等等,在结案后律师会根据客户的主动要求将卷宗材料(复印一部分)给到当事人存档。从始至终,律师手中的案卷材料,当事人并不完全掌握,如果中途更换律师,当事人无法保证一审律师将卷宗资料完整移交新律师(通常为纸质文档),尤其是原律师为案件制作的法律意见、代理词和当时没有作为证据提供的书证资料、电子文档等。如果案件证据材料特别多(几千页文件资料不稀奇),复印工作本身就是成本(人力成本、纸张成本、复印机损耗成本)。前任律师是否应将案卷材料不留底直接给到当事人?每个律师或律所对归档资料有不同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原审律师因为亲身参与一审程序全过程,对于法官审案思路、对方诉讼表现、双方证据和观点的利弊都有清楚认识。信息传递的完整性关系到新律师对案件把握程度,如果因为更换代理人,当事人与原律师产生矛盾或者双方失去了利益关系,交接工作是流于表面还是实质性的托付完全取决于原审律师的态度(责任心)。在同行相轻和竞争关系的背景下,大概率,原审律师只会将案卷基本资料给到当事人,前后律师直接沟通案情几乎是没可能,除非当事人居于强势地位能够影响到前任律师。

(3)时间紧迫

案件审理过程中开过一次庭,委托人在下次开庭前更换律师;在一审法院宣判己方败诉,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决定是否上诉和递交上诉状期间,委托人更换律师。无论哪种情况,在限定时间内寻找新的律师、重新商谈服务收费及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完成工作(资料)交接和信息传递,对当事人而言可不容易。

合同变更风险

已经签署的合同,涉及合同条款的变更,主要源于客户扩大法律服务需求或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因为案件发生变化,由律师方首先提出增加收费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据上篇文章 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1)律师费为何总超支?中列举的示例,增加律师费是最常见的情况。基本规律是:当案件的发展脉络比预想的简单顺畅,例如开庭前和解的时候,律师方几乎不会主动退还合同所约定的部分律师费。但是,当案件的发展脉络比预想的困难、复杂、耗时,无论是审级、诉求、当事人、管辖法院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合同所约定的律师费可能会增加。如果您还不能深刻理解,笔者经历的真实案例更能具有代表性。

【事例】Z律师代理委托人某案件,成功立案后,因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获得支持,案件最终被立案法院移送异地(跨省或跨市)法院。由此导致之前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人面临变更或解除的两难选择。选项A: 涉及异地出差办案,律师的时间成本投入大大增加,即便当事人愿意承担律师城际间的各项差旅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也必须大幅提高。选项B:当事人解除合同,已支付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即便当事人拼力争取,退回的律师费也肯定不足以涵盖在法院所在地重新聘请律师。

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2)法律服务合同的解约风险

委托代理合同截图

……

(3)乙方在代理本案件时所发生的深圳以外的出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以及餐饮费等,该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提前预支,乙方律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中,住宿费按四星或同级别标准,交通费按飞机或高铁实时票价;

(4)乙方在代理本案件过程中发生甲方需委托外地律师而产生的查询、调查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八条合同变更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诉讼中任何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增多或代理标的额增加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应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经双方自愿协商,若甲方不同意增加律师费的,乙方有权仍在原合同服务范围内工作。

3.若案件被移送至深圳以外法院或案件发生需要律师在非深圳地区工作的,双方可按照本条第2款标准协商增加律师费,若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未收取的律师费用亦不再收取。

我们由上述真实案例可以提炼的信息,包括:

1、该合同为律师事务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委托代理合同对案件发生转移后该如何履行作了明确约定:要么不退费,要么增加律师费,而增加数额则由律师方根据情况进行报价。该条款显然十分有利于律师方,而不利于委托人。

2、当事人并没有关注到合同中的此类不利条款,自然也无法预见到今天面临的两难选择;

3、律师方因为时间成本的增加,增加律师费不能说是乱收费,但是,增加多少合适?律师方毕竟已开始服务并完成了立案环节,不退还全部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但明显不公平,如果退还部分律师费,退还多少比例属于合理范畴?最为关键的是,案件进行一半的时候,客户的议价能力还有吗?

4、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失去信任基础,当事人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如果关于退费多少产生争议,客户选择去律协投诉,这种情况估计算不上违纪行为,最多算作民事争议,在律协主持下调解会是什么结果?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上述真实案例对本篇文章所讨论的话题非常有借鉴意义,因为还可以进行更深层次的提炼:

1、律师方必然十分了解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限制性规定,但是某些律所在制定格式合同的时候,仍然会选择从律师方的利益角度出发设计合同条款。当然,选择不高尚不代表是一种错或罪。无论面对哪个行业,首先维护自身利益无可厚非,不能施+道德绑架。

2、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约定情形发生不代表事先提示过客户。案件管辖法院关系到客户对于律师的选择范围。立案之初,案件是否有可能被移送管辖。律师方作为专业人士,结合案件本身的要素是有能力预判这种情况会否发生,然而在承接案件及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是否有义务提示客户该风险?A城市律师判断案件在B城市被受理的可能性更大的时候,会否建议客户去B城市选择律师,这也是之前文章关于为何说法律服务行业属于供求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 所揭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体现。

引申思考:大家对诉讼风险的理解都是指向案件本身,如果是涉及委托代理合同的履约风险,律师不提示风险,是否违背职业道德呢?

3、《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禁止律师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例如“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取费、不按时出庭、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等,我相信绝大部分律师都不会明显违反禁令,这属于舍本逐末、自毁前程。当然利益足够巨大除外,类似LN制药股权纠纷,即便是红圈所资深律师恐怕也难以把持。但毕竟这都只是少数极端个案,而普遍发生的情况如同上述案例一般,律师方做出不利于客户的行为较为隐蔽(例如工作懈怠、不专业)或者对于律师是否违背职业道德,界限不清晰。

结合文章主题,笔者建议行业大佬们本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用互联网思维、用户思维重新看待所有的传统服务行业,也包括古老的律师行业。从“以律师视角看待同行”转换为“以客户人视角看待律师”,摆脱自身行业的局限性,适应时代发展的变化,主动制订高于政策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的服务标准、对法律服务行业当下的通行做法(包括所谓潜规则)适时作出调整和改变!赢得更多客户的信任,有利于行业更美好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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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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