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打官司后付费,为什么不可以?

先打官司后付费,为什么不可以?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与增强,很多民众面对违法的征地拆迁或是不合理的补偿方案,他们会请专业的律师去做专业的维权。但是很多人都担心一个问题,那就是我请了律师,出了钱,官司输了怎么办?这是他们就会提出能不能先打官司后付费,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解释解释为什么律师不能选择这种方式。

其实,民众提出的先打官司后付费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风险代理,所谓的风险代理是指在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若败诉或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回报;若执行到位,被代理人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因为这种方式对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先打官司后付费,为什么不可以?

一、为什么叫“风险代理”

听了对“风险代理”的解释,很多民众会心想说那么多什么不就是怕打不赢官司拿不到钱吗?如果您仅仅这样想,就简单了。之所以叫“风险”代理原因有二:(1)正如您想的律师打不赢官司拿不到钱,但您忽略了打赢也可能拿不到钱的风险;(2)“风险代理”对被征收人也有风险,如果律师一分钱都没有拿您的对于最后的结果您也不能说什么,毕竟您什么都没有付出,如果最后您的补偿额并没有提高,律师费相当于您可能损失的补偿额可能微不足道。风险代理对于双方而言都有风险。

二、为什么征地拆迁绝对不选择“风险代理”

征地拆迁律师不选择风险代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对此明文禁止。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可适用风险代理:(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商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因为征收方是政府,告政府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有时还涉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因此风险代理是禁止的。

先打官司后付费,为什么不可以?

有些被征收人委托律师时会提出你不说我不说,不就大家相安无事了吗?实践中确实有部分律师忽视法律规定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但是这是一种不专业且违法的做法,一个专业的律师是要靠法律专业知识,在合法的基础上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如果一个律师逾越法律规定执业,这样的律师您放心吗?

小编认为,被征收人在维权时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其次,您要相信,相信专业的律师会因为您的信任而全力以赴的维护您的利益。小编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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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2-1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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