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审查逮捕阶段 听取律师意见率

○周 倩

近年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益发明显。但审查逮捕阶段还存在检察人员与律师沟通渠道不畅、听取律师意见率明显偏低、对律师意见审查不足等问题,亟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办案活动,确保律师作用充分发挥。

1、更新司法理念,建立良性和谐的检律关系。首先检察人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要摈弃陈旧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检察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积极支持律师依法开展工作,营造检察人员与律师平等交流、互相尊重的良性检律关系。其次,办案中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听取,尤其是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等情形的案件,更应仔细、严格审查,主动调查、核实有关材料。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证沟通畅通。首先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已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时应将律师意见、联系方式等材料随卷移送。其次加强与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的联系,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明确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检察机关承办人在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主动查明嫌疑人有无委托律师及联系方式等,并将案件诉讼进展情况通知律师,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再次发挥案管部门关口作用,扩充案件信息推送渠道,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案件程序性信息推送力度,通过微信平台、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案件进展情况,并对律师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做好协调安排。

3、强化动态监管,规范司法行为。一是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证据材料主动调查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在文书中详细说明、论证,将律师意见是否被采纳的情况及时反馈,提高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意见的积极性。二是案管部门要加强案件流程监控和评查,根据办案系统中律师辩护与代理查询、律师登记台账、卷宗材料等, 监控、督促承办人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作为结案审核的重要内容,对侵犯律师权利和其他司法不规范行为及时发出监管建议和评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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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2-17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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