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律师张XXX私自收费被重罚!

12月7日,沧州市司法局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的“沧司律罚决字﹝202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女)存在私自收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8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2月1日,经沧州市司法局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8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决定给予张XXX律师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扣缴其律师执业证书至停止执业期满之日,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沧州律师张XXX私自收费被重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司律罚决字﹝2023﹞第1号)

发布日期:2023-12-07   来源:沧州司法局

被处罚人:张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13098XXXXXXX,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92XXXXXXX,住址:任丘市XXXXXX,联系电话:XXXXX。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任丘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建议书》,反映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XX作为马XXX一审案件代理律师期间,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相关问题。我局于11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马XXX与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3月23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指派张XXX作为马XXX与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律师费为9万元整。在调查中发现,马XXX于2021年3月24日向张XXX律师微信转帐2万元,按张XXX律师要求于2021年4月2日向律师事务所内勤转帐7万元,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6月15日为其出具代理费9万元整收据,于2022年4月6日开具律师费发票。张XXX律师的以上行为存在私自收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任丘市司法局关于马XXX投诉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张XXX律师案件的调查报告》、任丘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建议书》和任丘市司法局调查卷宗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调查期间,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司罚告字〔2023〕1号),并于2023年11月27日邮寄送达张XXX,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张XXX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并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及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张XXX的上述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张XXX律师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扣缴其律师执业证书至停止执业期满之日,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州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4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㈢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㈣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㈠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㈡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㈢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㈣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22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来源:沧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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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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