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济法评 — 起诉离婚时当事人能否委托律师全权处理?

【案件回顾】

2020年常女士和刘先生在当地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后一直未生育。后两人因为要不要孩子问题,经常吵架,有时候还动手打架。面对刘先生的暴力,常女士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和刘先生离婚。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常女士和刘先生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常女士委托律师出庭。

开庭当日,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主要内容为常女士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来开庭,并全权委托自己的律师处理与被告刘先生的离婚事宜。被告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汉济法评 — 起诉离婚时当事人能否委托律师全权处理?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能否离婚,主要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此,只有夫妻双方当事人才最清楚,诉讼代理人往往只是听到一面之词,对真正情况是无法了解的,如当事人不到庭,法官针对该问题就很难查清,不利于法院判决。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但这一特殊情况应严格掌握,应当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等客观方面的事由,如地震、海啸、战争等。而本案中,原告以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为由未到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从委托诉讼方面来看,离婚案件也不能全权委托代理人来参加诉讼。

汉济法评 — 起诉离婚时当事人能否委托律师全权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离婚诉讼诉前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到庭,则无法进行调解,这样就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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