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财又骗色!四川一男子扮民警称“有关系能减刑”骗80万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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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有关系能找人帮我老公协调减刑的,所以我给他钱的…”四川通江县,发生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嫌疑人李某(化名)20多岁,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于看守所,认识了同监舍的刘某。李某在与刘某闲聊时,刘某希望李某帮其“找关系”,争取判缓刑。离开看守所后不久,李某与刘某妻子伏某取得联系,并自称其为通江县看守所民警“韩国雨”。李某诱骗伏某称,可以帮助刘某办理取保候审、改善生活、跑关系争取减轻处罚,其以需要请客吃饭等理由,先后骗取伏某现金、金戒指、金手链等。最令人震惊的是,在行骗期间,其多次以“韩国雨”的名义约伏某出门,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素材来源于南方都市报,笔者稍作整理)

骗财又骗色!四川一男子扮民警称“有关系能减刑”骗80万获刑11年

1.看着案情,确实令人颠覆三观了,要说嫌疑人李某果然是个人才,肯定善于掩饰表达、会说话的,不仅成功骗取受害人几十万元钱财不说,甚至与被害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多次发生性关系,这也说明真的是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

2.不过,调侃归调侃,从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李某编造看守所民警“韩国雨”身份,之后以帮助刘某办理取保候审、改善生活、跑关系争取减轻处罚,多次骗取被害人伏某钱财的,当然已经涉嫌诈违法犯罪了。

当然,从客观行为来看,由于嫌疑人李某假扮民警称“有关系减刑”,也就是实施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且实施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骗取同监舍友亲属朋友钱财高达80万元,那么其行为究竟是构成诈骗罪,或者是招摇撞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而众所周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可以看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涉嫌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但两者又有严格的区分,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尤其是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李某先帮助刘某办理取保候审、改善生活、跑关系争取减轻处罚,其以需要请客吃饭等理由;之后;又以母亲去世、儿子住院等理由,甚至在此之后,李某通过多个微信号自称“韩国雨”双胞胎哥哥、杨飞、王艳等人,以“韩国雨”车祸住院、手术买药等理由,先后骗取伏某现金、金戒指、金手链等金额高度80万元。

尤其是,嫌疑人李某将骗取被害人伏某的上述现金、微信转款用于生活消费、赌博支出,可以看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将其评价为诈骗罪并无不到。

3.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嫌疑人李某自称民警“韩国雨”身份,先后骗取伏某现金、金戒指、金手链等金额高达80万元,从涉案金额来看,已经符合法律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不考虑其他量刑因素的情况下,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8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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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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