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可能听过这句话:“你要赔偿我精神损失费”,这里的精神损失费,其实就是《民法典》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
也就是说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满足下列条件:
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但并非是只要满足上诉条件法院就一定会支持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山东省为例,对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所以,对于一些动辄就主张十几、二十万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很难支持,千万不能“狮子大张口 漫天要价”,虽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也需要结合法律规定。
如有不妥欢迎留言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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