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建筑企业法律操作指引 | 附下载

施工企业关系民生,疫情下施工企业生产将面临诸多风险。律本律师团队致力于维护企业利益,就疫情期间施工企业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建议和指导,以期对建筑企业提供帮助,并根据疫情进展对应对措施和建议继续更新。

新冠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建筑企业法律操作指引

目 录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对施工企业影响总览

二、疫情事件对工程工期的影响

三、疫情事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四、疫情事件对工程价款的影响

五、疫情事件对合同解除的影响

六、疫情事件对工程招投标的影响

七、疫情事件对 “四证” 的影响

八、疫情事件对争议案件处理的影响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对施工企业影响总览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的法律定性?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以下简称,疫情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从法律层面讲,根据《民法总则》第 180 条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 117 条也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属于重大突发事件,并由政府各部门陆续出台各项措施加以应对,包括控制交通、延期开(复)工等等,这些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显然是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所以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从合同层面讲,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 版)通用条款 17.1 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 疫情事件是否构成违约事项的免责事由

疫情发生以后,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工等情况,原本均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但《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 118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过上述两条可知,疫情事件导致不可抗力可以构成免责事由,但是有三个需要注意的事项。首先,从范围上讲,并不是任何事项都可以免责,必须是因疫情的导致的;其次,从时间上讲,疫情发生前已有的迟延履行事项,不能免除责任;再次,不能履行合同方应当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

3. 疫情事件发生后,施工企业当务之急需要做哪些事情?

施工企业应当发函通知合同相对方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告知疫情事件对工期、材料、人员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可能的索赔事项。考虑到疫情持续时间尚不能确定,施工企业视情况陆续提交中间报告,进行阶段性索赔。

4. 疫情事件发生后,施工企业应格外关注哪些时间节点?

施工企业应格外关注索赔期限和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 版)规定,施工企业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各地行政部门针对疫情事件颁布的强制延期开(复)工的行政命令有哪些?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住建有关业务办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工程复工、开工管理。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不早于2020年2月9日复工、开工。各地有特殊缘由的工程项目,经当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或报当地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可以推迟复工、开工时间。……”其他各地住建部门也陆续发布延期开(复)工的行政命令,施工企业要密切关注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相关文件,就工程的开(复)工做好统筹安排。

6. 未按照行政命令要求提前开(复)工有哪些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施工企业即便面对建设单位强制开(复)工的要求,仍应权衡利弊。

7. 到达开(复)工时间是否即可正常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各地市已启动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如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复)工后,因疫情蔓延导致项目人员确认感染的,将造成同一项目内密切接触人员被采取隔离措施,并将项目地点作为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予以封闭。

二、疫情事件对工程工期的影响

8. 疫情事件对工程工期管理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造成工程停工、逾期复工,必然影响工期。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复工后将面临抢工期情况,施工企业要提前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好人员、材料等事项的入场准备。

9. 疫情事件对工程开工日期的影响?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开工日期从开工通知、开工报告、实际进场、施工许可证、竣工验后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综合认定。

但疫情事件发生后,应当以该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前提。例如,苏州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全力做好建筑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函质[2020]23 号)对工程开(复)工进行管控,要求 2020 年 2 月 20 日方可开(复)工。也就是说,即便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早于 2 月 20 日的,该日期也不应当作为实际开工日期。应当以疫情解除具备开工条件的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期。

10. 疫情事件施工企业是否可能申请工期索赔?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工期顺延,鉴于疫情持续事件尚不能确定,施工企业可视情况陆续提交索赔报告,但应当在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1. 疫情事件导致节点工期不能完成,施工企业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施事件停工导致节点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可以免责,但应当在复工后约定期限内完成节点工期。

12. 疫情事件结束后,施工企业是否主张赶工费用?

单位要求赶工的,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建议在采取赶工措施前与建设单位通过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确定赶工费用,赶工费标准应当明确且不存在理解上的争议,避免后续扯皮。

13. 受疫情事件影响,推迟开(复)工通知对竣工验收有无影响?

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通知各方组织验收。尽管疫情致使竣工验收条件受到限制,我们倾向于认为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14 条第 2 项规定的精神,待社会环境具备工程验收条件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进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 8 条确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疫情事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14. 施工过程中,因疫情事件导致已完工工程养护不利造成损失的承担?

已完工工程的养护责任由施工企业单位负责,因养护不利导致因完工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将由施工企业承担。

15. 发生在疫情事件前的工程质量问题,因疫情导致未能及时修复导致质量问题加重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如何承担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此对于疫情发生前已经产生的质量问题系由于施工企业存在履行瑕疵而产生的,则无法通过不可抗力事项完全规避自身责任。

16. 因疫情事件导致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致使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施工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当前疫情背景下施工单位是否应在保修期内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应结合保修事项进行确认。

如保修事项仅为零星瑕疵维修的,则该保修事项不属于迟延复工通知的适用范围,施工企业应在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规定休息日结束后及时处理。如因怠于履行导致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引入第三方进行维修的,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该部分费用以及产生的相关损失;如保修事项系涉及建筑主体结构等较为复杂或修复工期较久的保修事项,则应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可以施工修复,如经主管部门确认保修事项属于推迟开(复)工范围的,应及时就反馈结果向发包人告知,并在具备修复条件后及时进场修复。

四、疫情事件对工程价款的影响

17. 因疫情事件导致的工程费用或损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如何分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7—0201)就发承包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之分担情况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承担

l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l 发包人人员伤亡及相应费用;

l 停工期间 ,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l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l 发包人要求赶工而产生的赶工费。

l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l 发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l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l 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l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承包人承担

l 承包人人员伤亡及相应费用;

l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l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l 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共同分担

l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应按照前述原则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理分担。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确认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以及可向发包人进行索赔的范围。

18. 因疫情事件停工导致的后续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能否要求调整工程价款?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人工、材料等费用上涨的风险,一般双方在合同中会有约定;若没有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某些地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此也会有相应的规定,可以参照处理。对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是完全固定价格的,施工单位后续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损失而提出增加费用将较难获得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因施工企业工期延误致使赶上疫情的,材料上涨风险将面临自行承担的风险。

19. 因疫情事件导致工程未进行最终结算,发包人工程价款的支付义务应从何时起算并计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18 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0. 已投保建工类保险的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因疫情事件而产生的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承保对象为各类工业、民用以及公共事业的土木建筑项目。承保范围一般包括: (1) 某些自然灾害如洪水、雷电、风暴等引起的损失;(2) 某些人为原因, 如盗窃、工人技术人员的过失、恶意行为等引起的损失;(3) 某些不可预料的突然事故等。

针对疫情引发的损失,施工单位应确认各类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的赔付责任范围,并根据保单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条件申请理赔。

五、疫情事件对合同解除的影响

21. 受疫情事件的影响,施工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 版)相关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有权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示范文本处理。

22. 解除施工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合同解除前应当对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明确和验收,确定已完工工程价款。

第二, 确定施工企业投入的大临设施费用。

第三,确定施工企业已经采购且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等价款。

第四,确定施工企业退货或者解除订货合同而发生的损失。

第五,确定撤场费及人员遣散费用。

第六, 处理合同具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六、疫情事件对工程招投标的影响

23. 当前疫情事件对施工招投标流程已产生哪些实质性影响?

为减少人群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风险,各地就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发出延期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月31日发文通知,要求暂停办理招投标开标评标业务。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开标评标业务暂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24. 江西、上海等地发布的招投标延期是否适用于所有招投标项目?

上述通知招投标流程延期的适用范围,应当仅限于依法由当地住建主管部门登记并实施的招投标流程。

发包人为满足自身招采流程的合规要求,而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休假期结束复工后,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进行开标、评标。

25. 投标截止日未届满的,施工企业如何退出投标流程(撤回投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或将导致材料、人工价格上涨,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与目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施工企业应当及时留意招投标环节中的退出机制,在满足退出条件时应结合疫情趋势考虑是否退出招投标程序,以减轻因预留投标保证金造成的资金占用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在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未届满的情况下, 投标人经书面通知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撤回投标,对于已提前预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要求投标人自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七、疫情事件对 “四证” 的影响

26. 疫情事件对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影响?

目前,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都明确的期限规定,比如居住用地是 70 年,工业用地为 50 年,商业用地为 40 年等。该期限为法定期限,不会发生中断、中止等情况,所以疫情的发生并不会对该期限的长短造成影响。

但是,《土地管理法》第 58 条中规定,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期限在疫情发生期间届满的,使用权人应当留意在收回前申请续期,并与相关政府部门尽早沟通。

27. 疫情事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影响?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第

根据该规定,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期限为一年,也不会发生中断、中止的情况。因此,疫情的发生不会延长该期限,建设单位也要及早进行延期申请。目前,鉴于疫情的突发性,还需要及时和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沟通了解情况,并按照其要求进行申请。

28. 疫情事件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影响?

目前,各地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有期限规定。在江西地区,根据前述《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35 条的规定,该期限为一年,也不会发生中断、中止的情况。因此,疫情的发生不会延长该期限, 建设单位也要及早进行延期申请。目前,鉴于疫情的突发性,还需要及时和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沟通了解情况,并按照其要求进行申请。

29. 疫情事件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9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目前,疫情事件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已较为严重,考虑到部分工程的施工许可证领取至今可能已经临近三个月,故应当向发证机关及时进行询问,并申请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10 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当前因疫情事件导致工程停工,应当及时进行报告,若将来复工的,也应当及时进行核验证照。

八、疫情事件对争议案件处理的影响

30. 疫情事件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总则》第 194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因此,因疫情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的,且是在诉讼时效的最后 6 个月内的,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31. 疫情事件对举证期限的影响?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同时《民事诉讼法》第 65 条规定,举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因此,因疫情存在而导致举证困难的, 企业可以协商确定日期并向法院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延期。

当然,如身处武汉等疫情十分严重的地区,无法及时申请延期的,也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83 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可以申请顺眼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疫情得到控制后再向法院申请。

32. 疫情事件对答辩期限的影响?

答辩期限的长短影响到开庭日期的安排,目前暂无人民法院关于答辩期限延期调整的通知或安排。因此,为避免影响开庭,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 条之规定,确系无法提交申请的,也可以在疫情结束后 10 日内再申请延期。

33. 疫情事件发生期间财产保全到期是否仍自动解除保全?

正常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0 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就消灭。因此, 财产保全到期不申请续保的,已有的财产保全会因此自动解除。

目前暂无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制度调整的通知或安排,因此财产保全仍面临到期后自动解除的风险。不论法院是否在上班时间,建议施工企业对需要续保的案件及时提交书面续保申请。

34. 疫情事件发生对财产续保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7 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 15 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到期后将自动解封,故必须提前申请续保。目前虽然疫情严重,但法院并不会因此主动续保。因此当事人必须留意向法院申请续保。

35. 疫情事件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是否中止或中断?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第 22 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上述条款确认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六个月的行使期限属于 “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期间不中止、不中断。

36. 疫情事件背景下,如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践中一般系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的途径主张并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疫情因素的影响下,为避免人员聚集导致病毒传播,施工企业可通过官方网络公开信息确认受案单位工作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的方式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留意收取附带时间标注的立案或收案回执,以免因无法证明主张期限而导致优先权因期限届满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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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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