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大全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条款

一、公路货物运单的主要内容

1、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2、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3、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4、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5、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6、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7、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8、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

9、与运输有关的费用

二、托运方的义务

1、按年、季、月度运输的,托运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承运方提交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计划;

2、按合同约定时间准备好货物,在货物起运期内及时发货、收货,所装货物符合合同签订内容,装卸地点、货场具备承运方正常通车条件;

3、负责装卸时,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做好装卸;

4、装运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符合规定的包装标准;国家未规定包装标准的货物,应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5、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特殊加固车厢时,应负担所需费用;

6、货物交运时,托运方应按合同规定向承运方支付运杂费。

三、承运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载质量;

3、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4、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四、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1、托运方应凭约定的装货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承运方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方发货单上签字。

2、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方应在场点件交接,收货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承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

五、承运方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1、由于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2、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

(3)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

(4)包装完整无损而内部货物短损、变质;

(5)托运方的过错;

(6)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方责任的;

(7)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3、货物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4、如果托运方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应支付罚金。

六、托运方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托运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的物质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1)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笨重货物重量;

(3)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3、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七、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1、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一般不超过应收运费的10%;

2、货物的灭失、短少按灭失、短少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按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

3、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

八、承、托双方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条款

一、铁路货物运单的主要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2、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3、货物名称;

4、货物包装、标志;

5、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6、承运日期;

7、运到期限;

8、运输费用;

9、货车类型和车号;

10、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托运人的义务

1、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2、对需要包装的货物,按照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3、按规定填写运输凭证,如铁路货物运输运单;

4、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5、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6、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7、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8、将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领取货物;

9、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交货物声明价格清单,交付货物保价单;

10、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三、承运人的义务

1、按照货物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2、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3、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4、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5、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四、收货人的义务

1、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2、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3、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五、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承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六、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30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七、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

八、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1、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1)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2)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除上述(1)、(2)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2、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3)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3、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4、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运费万分之的违约金。

九、托运人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1、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1)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2)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3)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4)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十、由于收货人原因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十一、货物运输合同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24小时的;

2、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的;

3、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装车的。

十二、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提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条款

一、水路货物运单的主要内容

1、货物名称

2、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3、包装

4、运输标志

5、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6、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7、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8、承运日期

9、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10、货物价值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

2、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体积;

3、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

4、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

5、在托运货物的当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付清运输费用;

6、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7、按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提供有关证件;

8、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应派人随船押运;

9、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三、承运人的义务

1、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但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2、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装卸、驳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运质量;

3、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复查,准确计费;

4、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

四、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1.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

(4)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

(5)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6)有生动物、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

(7)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

(8)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

2、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承运人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3、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

五、托运人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1、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事故,以至船舶、港口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1)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匿报危险货物品名,隐瞒危险货物性质,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引起燃烧、爆炸、中毒、污染、腐蚀等事故;

(2)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流质、易腐货物,引起污染事故;

(3)错报笨重货物重量,引起船体损伤、吊机倾翻、货件摔损、人员伤亡等事故;

(4)货物包装材质不良、强度不足或内部支撑不当等缺陷,以及外包装上必须制作的指示标志错制、漏制,引起摔损事故。

2、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负责处理:

(1)自理装船的货物,卸船时船体完好,舱封完整或装载状态无异状,而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的;

(2)自行装箱、施封的集装箱运输货物,箱体完整,铅封完好,拆箱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内容不符;

(3)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外,自行押运的货物所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或其他损失。

3、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要对货物、船舱、库场进行检疫、熏蒸、消毒的,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办理检疫、熏蒸、消毒并承担有关费用。

六、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装箱联运提单条款

正面条款:

兹收到外状况和条件良好(除另有注明者外)的下述总额集装箱或其他包件或单位的货物,依据本提单所列条款和条件,从收货地运往交货地。提取货物必须交出经背书的一份提单,以便换取货物或提货单。当提单持有人或其代表向承运人提交经背书的本提单时,依照本提单条款和条件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损害普通法或成文法中约束货方的任何规定的条件下,将使本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在各方面受其制约,犹如本提单所证明的契约是在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签订的。

兹证明,下述份数均属同一内容和日期的正本提单业经签字,其中一份完成提货后,其余各份即告失效。

背面条款:

1、定义:

“承运人”指公司及(或)其自有及(或)以其它方式经营的船舶;

“货方”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本提单持有人,以及拥有或有权占有货物或持有本提单的任何人,和代表此种人行事的任何人;

“货物”指从托运人处接受的货物,并包括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集装箱;

“集装箱”包括任何集装箱、拖车、运油罐、平板、托盘或类似的工具。

2、适用:

尽管本提单标题为“联运提单”,但在仅以单一运输方式从事本提单正面所述运输时,本提单所载有或涉及的条款亦一并适用。在此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应仅限于他所从事的那部分运输。

3、管辖权:

本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提单项下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裁定;所有针对承运人的法律诉讼应提交有关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海事法院受理。

4、承运人的运价本:

装运货物时所使用的承运人的运价本中的条款和条件已载入本提单。此种运价本的有关规定可向承运人索取。当本提单与所使用的运价本之间发生矛盾时,应以本提单的规定为准。

5、分契约、抗辩及限制:

(1)承运人有权以任何条件将运输、装载、堆存、进仓及操作的全部或其任何部份,以及将承运人对货物所承担的任何全部或部分义务订立分契约。

(2)货方保证不对承运人的任何雇佣人、代理人或其分契约人提出索赔或申诉、亦即不把有关货物的任何责任强加或企图强加于他们当中的任何人或他们当中任何人所拥有的任何船舶,如仍然提出这种索赔或申诉,货方应赔偿承运人由此而遭受的一切后果。在不妨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所有前述雇佣人、代理人和分契约人应享受本提单中有利于承运人的全部条款,如同这些条款是为其利益而明文规定的。在订立本契约所列条款时,承运人不仅代表其本人而且还作为前述雇佣人,代理人或分契约人的代理人和受托人。

(3)本款所述“分契约人”一语,应包括直接和间接分契约人以及其各自的雇佣人和代理人。

(4)本提单关于抗辩及责任限制的规定适用于由于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向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基于合同,还是基于侵权行为。

6、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其在装货港或收货地收货以前,或在卸货港或卸货地交货以后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概不负责。

7、承运人责任:

(1)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责任,权利和豁免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2)本提单正面“最终目的地”一栏仅供货方参考,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有关货物的责任将在卸货港或交货地完成交货以后终止。

8、赔偿金额:

(1)当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有赔偿责任时,此种赔偿应根据该项货物的发票价值加上运费及如已支付的保险费计算。

(2)如无货物发票价值,则此项赔偿金额应根据该项货物在按照合同交付货方的地点和交付货方当时的价值,或应已如此交付时的价值计算。货物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价格确定,而在无此项价格时,则按市场时价确定;如无商品交易价格或现时市场价格,则应根据相同品种及质量的货物的通常价值确定。

(3)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毛重每公斤人民币3元。

(4)只有在托运人征得承运人的同意之下申报货物的价值超过了本提单中规定的限额,而且这种申报的货物价值已在提单上载明时,才能要求较高金额的赔偿。在此情况下,申报的价值的金额便应取代上述赔偿限额。任何部份灭失或损坏都应在此申报的价值的基础上按比例核算。

9、特殊规定:

(1)尽管有本提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以及第17条所述情况,但如能证明灭失或损坏的发生地点,则承运人和货方有权就承运人的责任问题要求此项责任应当按照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中的规定裁决。这项规定:

(A)不得通过私下契约使之背离原旨,从而损及货方的利益;

(B)如货方已经同承运人就发生灭失或损坏的特定运输阶段订立单独的,直接的契约,而且已经收到如适用此种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则必须出具作为此种契约证明的任何特定文件,便亦应适用。

但援用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仅指在上述(B)项所述契约是依下述方式受到管辖时,该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方能适用:

(a)当灭失或损坏是发生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以便运输,至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期间时,则受接货地所在国的国内法管辖,以及

(b)当灭失或损坏是发生在海运期间时,则受最后卸货港所在国国内法的管辖,或者

(c)当灭失或损坏是发生在货物在最终目的港卸下货物交予货方期间,则受交货地所在国国内法的管辖。

(2)如经证明,灭失或损坏系发生在海上或者内陆水道,那么承运人的责任应限定为每件或每一位计费单位人民币700元。

(3)如果承运人所从事的全部运输,仅限于从装货港海运码头之内的或紧邻该码头的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部开始,到卸货港海运码头之内的或紧邻该码头的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为止的一段运输,那么承运人责任则应取决于根据上述第(1)款所应适用海上运输的国内法,当在无此项国内法时,承运人的责任便应取决于上述第(2)款的规定,而不论灭失或损坏是否被证明为发生在海运期间或其前或其后。

10、索赔通知、时效

(1)除非货方凭本提单在卸货港或交货地提取货物时向承运人递交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否则此种提货便成为承运人交付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如果灭失或损坏并不明显,索赔通知则应在提货之日后连续七天之内以书面提出,但货方已与承运人共同验证货物时,便不需要此种索赔通知。

(2)除有下述第(3)款另有规定外,除非在交货后九个月内提起诉讼,并将此事的书面通知递交承运人,否则承运人便应被免除其根据本提单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在货物发生全部灭失时,上述期限应自货物收讫待运之日起两个月后开始计算。

(3)尽管有上述第(2)款规定,如果承运人所从事的全部运输仅限于从装货港海运码头之内的或紧邻该码头的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开始,到卸货港海运码头之内的或紧邻该码头的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为止的一段运输,除非在交货后或应已交货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便应被免除其有关货物的任何责任。

11、承运人的集装箱:

(1)承运人可将货物装入任何类型的集装箱,或用于集结货物的类似的运输工具。

(2)货方应就承运人的集装箱和其它设备在其本人、代理人或由其或代其雇佣的内陆承运人掌握或控制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或损坏负完全责任,并赔偿承运人。

(3)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对在货方,其代理人或其所雇佣的内陆承运人操作承运人的集装箱期间,或掌握或控制承运人的集装箱时由于承运人的集装箱或其中货物对其他人的财产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或对其他人所造成的伤害负赔偿责任。

(4)除另有规定外,本提单所载集装箱系由承运人提供;本提单之签署并不意味承运人对集装箱所有权的放弃。

12、托运人装箱的集装箱:

(1)如果集装箱不是由承运人装箱或装载,承运人对箱内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便不予负责,如果承运人所受任何灭失,损坏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支付的费用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那么货方应就此项灭失,损坏,责任或费用给予承运人赔偿;

(a)集装箱的装箱或装载方式;或者

(b)不适宜以集装箱方式运输的货物;或者

(c)并非因承运人未克尽职责使集装箱按要求合理地适于装载货物而导致集装箱不适宜性或条件欠缺;或者

(d)货方在集装箱装箱或装载之时和之前通过合理检验即可明显发现的集装箱的不适宜性或条件欠缺。

(2)当货物已由货方或其代表人装入集装箱时,双方即明确议定,本提单正面所载此种集装箱或类似的运载工具的数量即被认为是本提单中所规定的为适用责任限制而使用的件数或计费单位的数量。

(3)当集装箱是由承运人在铅封完好的状态下交付时,则此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完全履行了本提单中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而承运人对箱内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坏概不负责。

13、检验货物:

(1)承运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任何时间开启任何集装箱,检查其中内容。如果在检查时发现其中所载货物或其任何部份完全不能或者如果不就集装箱或其货载或货载中任何部份支付额外费用或采取措施便无法安全、正常地运输或继续运输,承运人可以放弃此项运输并(或)采取任何措施并(或)支付任何合理的额外费用,以便进行运输或继续进行运输,或者将该集装箱在任何地方存放于岸上或船上,加以遮盖或裸于露天。此种存放应被视为已按本提单正常交付货物。货方应就如此发生的任何合理的额外费用给予承运人赔偿。

(2)当集装箱的铅封被海关或其它当局开启以便检查箱中货物时,承运人对由此发生或引起的任何灭失、损坏、费用或任何其它后果概不负责。

14、货物品名、标志:

(1)除另有批注外,本提单应为承运人在外表状况和条件良好的情况下收到本提单正面所载全部数量的集装箱、或其它包件或单位的表面证据。当本提单已转让予正当行事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便不予接受。

(2)承运人对货物的重量、内容、尺码、数量、质量、品类、条件、标志、号码或价值,均不参与叙述,而承运人对此项描述或细目不负任何责任。

(3)除非在承运人接受货物或包件之前,货方在货物及包件上以不小于5厘米高度的文字及号码连同卸货港交货地名称清晰、持久地加盖印章或标志,否则承运人对因此项标志所造成的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不予负责。

(4)货方向承运人保证,由货方提供的关于货物的描述和细目均属正确。货方应遵守任何海关、港口及其它当局的规章及要求,并应负担及支付由此或由于对上述叙述或细目的填注不合法、不正确,不充分或不完备而产生的一切捐税、罚金或费用,或由此所受损失,并且就此给予承运人赔偿。

15、运费、费用及罚金:

(1)运费及各项费用在承运人接受货物之时,应视为被承运人业已全部赚得,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支付,并且不予退还。

(2)货方须注意所使用费率本中对运费和费用的支付货币、兑换率、贬值率以及其它临时性的规定。

(3)运费及费用系根据货方或其代表提供的细目而计算。承运人可在任何时间开启任何集装箱或其它包件以便重新对货物进行计量,丈量或估值。如果提单中所载的货物的重量,尺码及(或)内容与实际接受的货物不符,且所付运费及费用低于应付运费及费用,那么承运人在交货前即有权按实际货物应收运费与错误申报货物所付运费差额的五倍向货方收取罚金,或者按两倍于正确运费及(或)费用并减去已付款项的金额向货方收取罚金。二者中以较少者计。

16、留置权:

(1)承运人得因根据本提单所应收取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其它任何款项对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任何单证享有留置权。

(2)为行使此项留置权,承运人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或其它方式出售货物。如出售货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应收的价款和发生的费用,承运人有权向货方追偿其差额。

17、舱面货、牲畜及植物:

(1)集装箱(平板、托盘或其它类似工具除外)中所装的货物,不论是由承运人或货方所装,都可以载于舱面或舱内运输而无需通知货方,此种货物(牲畜和植物除外),不论载于舱面或舱内,就本提单所含包括共同海损在内的所有情况,都应视作舱内积载。

(2)本提单中注明载于舱面的货物(非属装在除平板或托盘之外的集装箱中的货物),以及牲畜和植物的运输应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坏均不负责。

18、运输方式和路线:

承运人得在运输期间随时:

(1)使用任何运输方式或储存方式;

(2)将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转至另一种运输工具,包括转船或以不同于本提单正面所载船舶的另一艘船或以任何其它运输工具运输此项货物。

19、影响履约的事项:

(1)如果在任何时期,以本提单为证明的运输契约的履行由于或者很可能由于即使尽到任何合理的努力亦无法避免受到任何战争、封锁、海盗、瘟疫、检疫、冰冻、罢工、港口拥挤以及任何其它原因或风险的影响,那么承运人可将本契约之履行视为中止,并可将货物或其中任何部分卸在装货港或收货地,或承运人认为安全而方便的任何其它港口或地点,而本运输契约则应被视为业已履行完毕,就此,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亦即告终止。

(2)除遵守上述第(1)款的规定外,承运人仍应有权对其收讫待运的货物收取全部运费及费用,而货方则应支付在上述情况下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20、危险货物:

(1)在承运人承运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破坏性、有害性、剧险性、有毒性或危险性的货物。此种性质的货物运输只有在承运人事先接受由货方为运输此种货物而提出的书面申请时方能进行。此项申请必须准确地申报货物的性质、品名、标签及分类以及使之无害的办法,同时还须载有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全称及地址。

(2)货方应当保证,前款所述货物的性质已清晰、永久地在货物包件及集装箱外表上标注清楚,并应保证提供任何适用的法律、规章或承运人所要求的文件或证明。

(3)无论何时,一旦发现承运人所接受的货物未符合上述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或者一旦发现所接受的货物系违禁品或为装货港、卸货港,中途挂靠或运输途中任何地点或水域任何法规规章所禁止时,承运人有权使此项货物成为无害、将其抛弃入海、卸离船舶或任由承运人选择以其它方式予以处置,而不予赔偿;而货方则应就承运人所受任何灭失,损坏,或所负责任,包括运费损失以及直接或间接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给予承运人赔偿。

(4)无论何时,一旦察觉根据上述第(1)款及第(2)款规定所收货物,对承运人、船舶、货物、人员以及(或)其它财产购成危险时,承运人便可行使或享有其根据前款规定所赋予的权利或利益。

(5)承运人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检验包件或集装箱内所装货物,而无需经过货方同意,但风险及费用却只能由货方承担。

21、特殊集装箱

承运人不承运装于冷冻、加热、绝缘、通风集装箱或任何其他特殊装箱中的货物,亦不运输货方或货方代表装箱的此类集装箱,除非承运人同货方之间已就此种货物或集装箱的特殊安排书面达成协议,并在本提单下面注明,且已支付所需的特殊运费。承运人对由货方或货方代表提供的特殊集装箱的功能不承担责任。

22、通知及交货:

(1)本提单关于货物到达事项通知有关方的任何叙述,仅供承运人参考,因而在未能按此发出通知时,不得使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得使货方解除其根据本提单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2)货方应在承运人运价本中规定的期限之内提取货物。

(3)如果货方不能按照本提单提走全部或部份货物,承运人可不经通知货方把货物或该部份货物卸载或存储在岸上或水面,加以遮盖或裸于露天。这种存储应构成如约交付货物,承运人对该全部或部份货物的任何责任应视为终止。

(4)货方应注意已并入本提单的承运人所用运价本中关于免费存放的期限及滞期规定。

(5)如全套提单均已交齐,且其中授权在单一交货地交付于单一的货方时,则集装箱货物可连同集装箱一起交与货方。倘若不能达到此项要求,承运人可拆箱交货,而不连同集装箱一并交与货方,但货方应支付拼箱服务费和任何与拼箱货有关的费用(如费率本中所规定者)以及进行任何额外服务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此种交货应构成正式交货。

23、共同海损:

如果发生共同海损,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1975年1月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进行理算。

24、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如有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本船货主应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所有人所受一切损害或所负一切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但此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害或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付与上述货主所受灭失或损害或其提出的任何要求的数额为限,并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部份,将其冲抵,补偿或收回。

上述规定在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的、或在碰撞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碰、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亦应适用。

25、新杰逊条款:

如果在航次开始以前或以后,由于不论是疏忽与否的任何原因而引起的意外、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契约或其它规定,承运人对此类事件或其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关于货物方面所发生的救助费用或特殊费用。如救助船舶为本承运人所有或经营,则其救助费用应当犹如该救助船舶系为第三者所有一样,全额支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认为足以支付货物方面的预计分摊款额及其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的保证金,如有需要,应由货方、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在提货之前付予承运人。

26、地区条款:

美国运输。对从美国港口出运的海上外贸货物运输,本提单应适用1936年4月16日批准的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该法仅在上述运输中方能被视为已载入本提单,而且本提单各款均不能被视为承运人放弃其上述运输法中的任何权利或豁免,或增加其任何责任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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