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律师事务所改革的利益之争

律师行业在五六年之前就有一股改革的风潮,就是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化改革。我觉得从深层次的角度去考虑就是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利益之争。分述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的沿革。

我国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恢复了律师制度,当初的名称是“法律顾问处”,那是公办事业单位。在九十年代初试行了“合作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律师事务所。当初的行政法规是《律师管理条例》。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当初是公办所、合伙所、合作所并存的局面,以公办所为多。在2000年左右,全国的公办所进行改制,改为合伙所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事业单位,变成了民营企业性质的单位。在2008年国家又对《律师法》了修改,允许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作所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到目前全国的律师事务所形成了合伙所占有三分之二,个人所占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比例。而国办所则属于凤毛麟角,公司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也占有非常少的比例。

现在民办合伙所、个人所的比例应当占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比例。

《民法典》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定性为“其他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对于律师事务所没法进行定性, 既不是国家机关 ,,也不是事业单位,名义上也不是企业。但是实际上是按照企业对待的,可以分配利润,按照合伙企业、个人企业的标准进行征收相关税金。你说律师事务所是企业吧?律师所还有免费法律援助的义务,还不用市场管理局审批营业执照;你说是事业单位吧?它还可以分配利润,还要按照合伙企业、个人企业的标准征收税收。真是让人无法适从。

我觉得律师事务所必须在法律方面定性准确,不能含糊其辞。该放手的时候就要放手。如果不想放手那就收归国有,由国家来给律师发工资,国家承担一切费用。可千万别有想这样,又想那样,好处捞尽,风险没有一点点。

二、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以后的利益纠葛。

1、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几个合伙人在一起成立了律师事务所,有个执业平台就可以了,大家平均负担费用。

后来有的律师就加入到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就取一定的管理费 来减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费用负担。这部分聘用律师所缴纳的费用 远远低于人均费用的负担。应当是律师事务所吃亏的。但是律师所合伙人们为了进行简单再生产,觉得也是比较合算的。

这些聘用律师当自己的业务做的比较好,经过了几年的发展也可以找几个志同道合的律师再组成新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就是先去掉律师事务所各人应当承担的费用后 ,各人的收入归个人所有,兑经营所得税后归自己所有。这是律师事务所维持一个简单再生产的过程 。而忽视了合伙律师事务所“资”的作用,只是重视人的作用。

这种方式是合伙人各人利益最大化,聘用律师个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事务所就是一个摆设的作用。为了适应法律的需要,而不得不大家凑在一起的一个组织而已。

2、律师事务所公司化改革在于重视律师事务所各合伙人出资的效益及合伙人的智力经营成果,剥离了聘用律师利益的最大化,让聘用律师真正称为劳动者。

律师所的合伙人进行投资,应当具有投资回报的,总不能在唱“甘露寺”吧。

律师所们的合伙人由亲历亲行的律师,转变成聘用律师们的老板。 聘用律师在老板们的组织下进行经营运作,聘用律师就是标准的劳动者。

如果聘用律师的业务能力好,也可以加入到合伙人队伍中变成老板律师。

三、社会的发展方向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运营势在必行。

广大普通聘用律师是不喜欢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他们失去了利益最大化的途径了。拿固定的薪水 有些不心甘 ;不去做授薪律师吧,就连基本生存也不能保证,也只好做打工仔了。满含舞女的泪,再唱一首《舞女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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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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