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入户盗窃、公交车扒窃、携带凶器的盗窃行为,如何认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许多关于入户盗窃、在公交车上扒窃等新闻,对于盗窃行为,相信大家都是深恶痛绝,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财产性犯罪。

虽然对于人身的危险性不如抢劫,但在面临犯罪分子实施盗窃时,我们首先务必要保证自己的安全,再报警处理,因为有的盗窃犯可能随身携带了其他的管制刀具,贸然上前有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损害,对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一、盗窃罪的成立标准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法律科普:入户盗窃、公交车扒窃、携带凶器的盗窃行为,如何认定

首先,要成立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想通过某种非法手段窃取你的财产并占为己有,如果行为人实际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该行为人不构成盗窃罪。

其次,实施盗窃的手段一般是通过较为秘密、较为平和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如果犯罪分子是持刀要求你交出财物,则直接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的类型

以是否携带凶器为标准,盗窃行为分为两种类型:未携带凶器的盗窃行为和携带凶器的盗窃行为

1、未携带凶器的盗窃行为

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携带凶器实施盗窃,则按照上述盗窃罪的成立要件进行犯罪认定。在公交车上扒窃盗取他人手机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翻墙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的,属于入户盗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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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普通盗窃行为,盗窃数额不足1000元的,则未到达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刑事立案,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对于两年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2、携带凶器的盗窃行为

对于是否携带凶器,对盗窃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应当对“凶器”进行认定,这里的凶器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管制器具,例如国家管控的枪支及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另一种则是为了实施盗窃而准备的工具,如棍棒、钳子等。

其中,行为人若携带国家明文规定的管制器具进行盗窃,则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的盗窃”,符合成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若行为人携带的是为实施盗窃而准备的普通工具,而非管制器具,则不认为是法律意义上的“凶器”不属于“携带凶器的盗窃”,应当按照前述普通盗窃罪的成立要件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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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携带凶器的盗窃”中,还要注意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若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财物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并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时,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并且其盗窃的数额已经接近“数额较大”(即1000元以上)标准的,将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此时,对该行为人不再定盗窃罪,而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2、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

为抗拒抓捕、窝藏财物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或者使用暴力导致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也应当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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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

若行为人携带了“凶器”,并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威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长沙盗窃案

2022年6月,郭某因穷困潦倒,遂心起歹念,想要在公交车上实施盗窃,并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一把管制刀具。

随后,郭某携带其购买的管制刀具搭上了一辆公交车,中途他见公交车上的王某身着名牌,便认定王某是一个小土豪,随即趁王某不注意,从王某的包中窃走了一个价值2000元的耳机和价值13000元的智能手机。

在财物窃取到手以后,郭某十分欣喜,便准备在下一站下车,但王某很快便反应过来自己的财物丢失,于是向司机求助,此时,刚好公交车到站,司机打开车门,郭某强硬的挤开人群冲出车门,王某反应过来郭某应该就是小偷,遂赶忙下车追捕郭某,许多乘客也一同帮忙,不久之后,郭某被众人包围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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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便从包里掏出了自己携带的管制刀具以暴力威胁,要求众人离开,不久后警察到来将郭某抓捕归案。

在本案中,对于郭某在公交车上实施盗窃的行为,属于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对于郭某为实施盗窃携带“管制刀具”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的盗窃”。

因为管制刀具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对于郭某在公交车上盗窃完成之后逃出车外,使用锤子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符合刑法269条规定的情形,其先前所犯盗窃罪此时依法转化为抢劫罪。

最后,郭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相关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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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的盗窃行为的司法适用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看行为人携带的“凶器”是否属于国家管制器具,若属于,则符合携带凶器盗窃的构成要件,直接成立盗窃罪。

其次,看行为人携带凶器或者其他工具实施盗窃之后,是否有为抗拒抓捕、窝藏财物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若有,则成立转化型抢劫罪,而不成了携带凶器盗窃的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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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盗窃罪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财产性犯罪,相对直接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来说人身危险性较小,但对于携带凶器的盗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则有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刑罚也会更为严重。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反对违法犯罪行为,学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自己的难题,在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时,可以向政府机关及有关部门寻求帮助,违法犯罪绝对不是唯一的方式!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争做守法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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