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黄牛”冒充律师参加庭审,松江法院依法开出近一年来最大罚单

近日,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场“诉讼闹剧”。傅某冒充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参加庭审,且百般抵赖、拒不悔改。一番闹剧之后,傅某因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被松江法院处以5万元罚款,傅某不服提起复议,上海一中院予以维持。傅某于日前已将5万元罚款悉数缴至松江法院。

此案系近一年来,松江法院对妨碍司法的个人开出的最大罚单,有力打击了扰乱诉讼秩序的违法活动。

自称是律师,但法官“查无此人”

2020年7月初,松江法院在审理冯某诉张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沈某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后法院通过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庭审当天,承办法官进入法庭后,发现原告方到庭的既非原告本人也非之前的沈律师,而冒出来了个从未出现过的傅某。

法官不禁疑惑,当庭询问,傅某称自己也是原告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沈某是同一家律所的律师,并“按照程序”提交了原告冯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甚至还在只有正规律师才能签字的律师事务所函上大模大样地加上了自己的名字。

“诉讼黄牛”冒充律师参加庭审,松江法院依法开出近一年来最大罚单

一般情况下,律师参加庭审一定会随身携带律师证,承办法官当即要求傅某出示律师证,但傅某居然称忘带了。法官遂在全市律师名册中寻找,发现“查无此人”。

傅某见谎言被戳破,立即改口称自己不是律师,也从未对法官表示过自己是律师,开始百般抵赖。不仅如此,傅某还拒绝向法庭出具悔过书,其后还以拒接电话、拒收传票等方式回避法院传唤。

水落石出,“诉讼黄牛”身份败露

经查,本案原告冯某因诉讼需求,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傅某,冯某因对诉讼代理人资格方面的规定不了解,便与朋友口中“神通广大”的傅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理此案。

“诉讼黄牛”冒充律师参加庭审,松江法院依法开出近一年来最大罚单

傅某因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便又找其律师朋友沈某代为参加诉讼。不巧的是,当天本要参加此次庭审的沈某,因与自己代理的其他案件开庭时间发生了冲突无法兼顾,傅某便只得冒充律师身份自行到庭参加诉讼,这才有了后面的“闹剧”。

基于此,法院认定傅某的一系列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法对傅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因庭审当天原告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松江法院依法对该案按撤诉处理。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确实“神通广大”,他虽没有律师执业资格,却是上海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5年9月成立,对外开展法律咨询等业务,而傅某正是所谓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即常说的“诉讼黄牛”。

“诉讼黄牛”冒充律师参加庭审,松江法院依法开出近一年来最大罚单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而诉讼代理人只有三类人员可以担任,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案中,傅某并没有资格成为“公民代理”。“公民代理”,并不是随便一个“公民”都可以做的代理。一般而言,若当事人为单位,当事人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该公民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近亲属代理就更好理解了,代理人必须与当事人本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并出具相关证明,比如,派出所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本案中,傅某既无律师执业资格,亦非基层法律工作者,当然也无法出具当事人近亲属身份证明,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信。所以不具备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文 王晨羽 杨程 ■受访者供图

■栏目责编 杨露

■栏目主编 代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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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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