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

东莞市第X市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文传科律师作为其涉嫌盗窃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于20XX年X月 XX日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又同承办侦查人员进行了充分的电话沟通。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系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盗窃行为,不应当被批捕。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盗窃的主观故意,无任何犯罪意图。

犯罪嫌疑人于案发当日外出捡拾废弃塑料瓶,恰好在其居住附近的体育场旁捡拾塑料瓶时,发现了体育场旁边凳子下的涉案手机,犯罪嫌疑人认为该手机系他人遗失,遂在捡拾塑料瓶的同时将涉案手机一并捡走。犯罪嫌疑人当时并无盗窃的故意,其仅以捡拾他人遗失物的心里拾得涉案手机,这也可与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犯罪嫌人仍然坚称其捡拾的行为相印证。

二、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盗窃行为,犯罪嫌疑人捡拾手机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定义,系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此时的财物尚在受害人的占有、支配范围内。而本案中的涉案手机已被受害人遗失在凳子下,凳子宽大,手机掉落下去后不易被当事人察觉,且受害人当时并不在石凳旁边,显然此时涉案手机已不处于受害人的占有之下。此时犯罪嫌疑人捡拾手机的行为并非盗窃行为。

三、涉案手机案发当时的价值低于3000元,低于东莞市认定盗窃罪的起刑标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的相关规定,东莞市盗窃罪的起刑标准为3000元,涉案手机为华为荣耀V30(型号:OXF-AN00,8GB+128GB),根据淘宝、京东等全新机、二手手机市场中相同型号手机售价趋势,涉案手机全新情况下的售价为3300元左右,而涉案手机经受害人适用3月有余,摄像头、边框、按键等部位磨损较大,其二手价值显然已低于3000元,公安机关的评估结论为3090余元明显高于涉案手机的二手公允价值。鉴于本案涉案手机二手公允价值低于东莞市关于盗窃罪的最低起刑标准3000元,顾本案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犯罪嫌疑人一贯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在公安机关上门了解情况当日主动将手机交还。

犯罪嫌疑人系XX农民,现年已XX岁有余,半文盲,不能读写文字材料。其自20XX年10月来东莞与女儿一同居住,为女儿照顾孩子,近期女儿怀有二胎,其目前的主要工作为照顾待产孕妇(其二女儿)。在本案之前犯罪嫌疑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一直勤勤恳恳、遵纪守法。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以占小便宜的心理,捡拾手机,后在派出所上门调查时又及时将手机完好无损的交还受害人,并主动承认错误,争取失主的原谅,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危害性,这表明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和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及积极改正错误的态度。

综上,犯罪嫌疑人基于法律意识淡薄和贪小便宜的心理捡拾涉案手机,其主观恶性小。后在派出所调查了解情况时,其及时、主动归还了涉案手机,这表明其并无犯盗窃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不属于盗窃。东莞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其拘留,不符合法律规定,提起批准逮捕的请求不应当被批准。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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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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