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执业律师涉“套路贷”组织“地下执法队”敲诈勒索

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48名涉黑恶人员被判刑

台海网11月14日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 近日,泉州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第十二次集中宣判活动,泉州中院与晋江法院、惠安法院、南安法院合计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9件48人,全力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决胜战。据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泉州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涉恶案件223件1357人,审结212件1239人,收结案数均居全省前列。

执业律师成幕后“黑手”

惠安法院查明,被告人郭某锋、汪某锋、陈某贤以泽信公司为依托,先后网罗被告人欧某豪等相对固定的成员,形成多层级结构、分工明确、骨干人员固定、紧密联系的犯罪组织。其中,身为执业律师的被告人郭某锋作为组织最大出资者,幕后总揽组织的重大事项,充实完善合同陷阱条款设置,指导如何规避法律问题;被告人汪某锋全面负责组织日常工作;被告人陈某贤传授犯罪模式。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攫取经济利益以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

以公司化模式经营,采用“押钥匙、不押车贷款”的方式,以“低息快贷、手续简单”为噱头,诱使借款人签署表面合法实际设置陷阱条款的合同,对外形成“有合同在手,报警也无用”的强大震慑力。为达到非法敛财目的,形成一支以肆意认定违约、扣押车辆、控制被害人为犯罪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地下执法队”,以威胁恐吓、围堵拦截、非法拘禁等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连续作案128起,敲诈勒索110名被害人,诈骗18名被害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被告人一审获刑十八年

据此,惠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汪某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欧某豪等十八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被处罚金。

据悉,“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快贷等欺骗性宣传,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借贷领域的黑恶势力由于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外观的合法性、犯罪过程的专业性以及讨债方式的软暴力性等特征,致使“套路贷”犯罪蒙上了民事外观的“面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受到依法严厉打击,有力促进了金融领域正本清源。人民法院以案促治,与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强化专项整治,形成防治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借贷环境,清除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东南早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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