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婚姻诉讼中的难点,如何从事实和证据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得尤为重要。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康某(女)自200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自2009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11月原告曾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2012年11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查明:

1、双方于2007年6月购置轿车一台,作价7万,该车一直由原告管理使用。

2、2007年12月12日原告投入40万元成为某公司股东,后原告作价80万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相关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3、2004年11月26日原告所在地政府部门重建安置地,原告及其父李铁某、母粟某和妹李其某分得2缝安置地,另原告祖父分得一缝,合并3缝。2007年7月24日原告父亲将安置地承包给他人建房,收得工程款59万元。

4、2003年11月30日,原告与其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原告父亲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并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原告与其父亲作为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该贷款原告父亲已清偿。产权登记为房主李铁某占房产得90%,原告作为共有权人占10%。

法律分析

一、 何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一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一般需经过调解,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时,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且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情况下,六个月内不得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经过六个月后,原告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若无财产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

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婚姻期间无论一方工资或多或少,均为共同财产。考虑到婚后女方一般以家庭为主,使得男方可以安心工作,各方为家庭出力不分大小,因此所得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一方主张另一方工资收入多少,需要由主张的一方进行举证。

本案中,原告转让股权所得80万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原告应给付40万元于被告。原告提出转让款已用于偿还债务,但原告不予认可且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因此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

对于原告婚前其父亲购买的房产,虽然原告占有10%的产权,但首付款和贷款均由原告父亲偿还,该10%应视为对原告一方个人的赠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一方主张为婚前父母赠与的,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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