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种类

担保分为物权担保和债权担保。

物权担保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其实质是在债务人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中划出特定的财产作为某一债权实现的担保,以排除其他债权的平等受偿。当该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对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要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

债权担保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对债权进行担保,因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方式为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物权担保合同的签署和登记,以及保证合同的签署,可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例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至于何种担保方式更有利于保证公司利益,需要从担保对象、担保人资信、担保标的、担保的经济成本和效率等方面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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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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