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书”上的签名是谁的笔迹?

吴某某,女,来锡务工人员,2016年5月30日由无锡市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至某电子有限公司任操作工。2019年9月27日,吴某某因身体不适至医院检查,经初步诊断为乳腺癌,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考虑治疗成本及术后休养,9月28日,吴某某请假回老家治疗。期间,吴某某丈夫就社保补缴问题到无锡市新吴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供了吴某某与该公司和吴某某与某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各一份,合同期限分别为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同时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9年10月12日的“辞职书”一份,申请人处签名为吴某某本人。而2019年10月12日吴某某正在老家住院治疗,对于辞职书上的签名不予认可。但公司方坚持认为吴某某系主动辞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在为吴某某补缴了在职期间的社保后,便不予理会。

“辞职书”上的签名是谁的笔迹?

“辞职书”上的签名是否是受援人所写?“辞职书”上的签名是否是受援人所写?“辞职书”上的签名是否是受援人所写?巨额的医疗费让本不富裕的家庭顿陷窘境,莫名的“辞职”更让吴某某无望。2020年1月,吴某某委托在锡务工的丈夫寻求法律援助。1月20日,无锡市新吴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依法为吴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援助,并指派法援中心专职援助律师承办该案。

2020年10月26日,承办人代理受援人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9日法院安排了诉前调解,被告公司坚持受援人系主动离职,调解无果。2021年2月1日,法院安排庭前会议,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辞职书”上申请人处的签名是否是受援人本人签署。当日,受援人因身体原因仍在老家,承办人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向法庭表示要求进行笔迹鉴定。2021年4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处签名字迹不是受援人所写。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被告之一的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受援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无可能。承办人立即调取2被告(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工商信息,确认2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家公司的股东构成也相同,认为股东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实际上财务不分、资产不分、人员不分。承办人立即申请法院调查,并依据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追加吴某、陈某、谢某3名公司股东为本案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10月26日,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股东谢某承担受援人医疗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补贴、社保损失、鉴定费共计67440元。同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承诺为受援人补充缴纳24个月的社保。在案件办理中,法援中心和承办人还积极帮助指导受援人及时办理了新农合医疗保险,为今后的治疗康复提供了保障。

来源: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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