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实践中遇到民间借贷案件时,审查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向法院立案时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也能告知当事人诉讼期限风险,有利于节省时间、资金,提高工作效率。那么,民间借贷纠纷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一、约定管辖法院且明确的,按照约定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实践中会出现虽然某法院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但是不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在约定时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或者协商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的法院。

二、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1.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选择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原则有利于抑制原告滥用诉权,同时也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以利于判决的执行。

如果双方相距甚远,这无疑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此时仍有选择余地,即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

如果要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到底是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的争议及当事人的诉请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情形二: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展示:(2019)最高法民辖19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44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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