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应该承担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有些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就不用赡养老人了;也有些人因为从小与父母的关系不好,像敌人一样相处,长大后就对父母不闻不问……由于子女对赡养老人存在错误认知,而不履行赡养义务,很多老人晚年生活得很艰辛,并且孤苦伶仃。

案情摘要

原告陈某梅与柳某兵结婚后先后生育柳某昌(刘某林之夫)、柳某清(女)、柳某华、柳某翠(女)、柳某香(女)、柳某海、柳某江七子女并将其抚养成人。子女成年后,由原告所在村委会主持,柳家就父母赡养及安葬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柳某昌、柳某江负责照料母亲陈某梅的生活及安葬事宜,由柳某华、柳某海负责照顾父亲柳某兵的生活及安葬事宜。柳某兵去世后,柳某华、柳某海对其进行了安葬。

此后,原告陈某梅跟随被告柳某海、柳某江共同生活。2011年9月,柳某昌将原告接至其住宅跟随其生活。2016年11月,柳某昌因病去世,原告继续跟随被告刘某林生活。因被告刘某林不愿再独自履行全部赡养义务,原告起诉要求七被告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5443.57元,并承担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同时查明,原告陈某梅每月有145元经济补助。被告柳某江为二级伤残,低保户,跟随柳某海生活。柳某海、柳某江至今未婚。本案的焦点是儿媳刘某林是否应负担对陈某梅的赡养义务。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柳某华等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林作为原告的儿媳,并没有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但被告刘某林作为柳某昌死亡后的遗产管理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赡养费用。鉴于柳某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独立生活,其可不承担赡养照料原告的义务。判决刘某林在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由其他五被告(柳某江除外)照料,每人每次照料2个月。原告患病住院期自费支付的医疗费由六被告(柳某江除外)凭据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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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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