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滨检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晚上21时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GV****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桥路南十字安康市公安局被汉滨分局执勤交警查获,遂将其带至汉滨区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值为11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某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立案等法律文书、现场检查笔录、查获经过、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勇

2021年7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安康市汉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09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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