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3万元立案,6万元定罪?

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2010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然现行有效。

这就直接引发一个冲突,即:职务侵占罪3万元立案,但是6万元才能定罪,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不一致。本文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的衍变:

1.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2010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司法适用,发布了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该通知的发布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与审判标准进行统一。

3.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需要犯罪金额在6万元以上

4.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将前述规定以图表的形式进行梳理,如下图所示:

职务侵占罪3万元立案,6万元定罪?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自2016年4月开始,对于职务侵占罪而言,公安的立案标准一直与法院的定罪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出现该种情况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公安部发布的规定与最高院发布的解释不一致。

对此,我们检索了2016年4月以后关于职务侵占罪涉及立案金额的裁判文书,共有10篇,按照裁判时间顺序梳理如下:

案例一:2016年5月12日,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例二:2017年3月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在职期间,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资产,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上诉人已报案,但因涉案金额不足而未被立案。2016年2月19日,被上诉人对其挪用和侵占行为,向上诉人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7100元,于2016年2月22日前归还。”

案例三:2018年6月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因该笔涉案金额不足六万元,也不评价为职务侵占罪,但该情节本院在量刑上会酌情予以考虑。”

案例四:2019年4月18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认为被告职务侵占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向顺德区公安局报案,因涉案金额不足公安机关没有立案。”

案例五:2020年8月25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释法说理执法工作记录表》载明:“经初查,阳申公司实际经济损失50709元,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金额60000元,顾震无法按目前的追诉标准追究刑事责任,故不予立案。”

案例六:2021年1月20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林卫涛是王凯职务侵占犯罪的共同行为人之一,司法机关因林卫涛涉案金额不足6万元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追诉标准,未依法追究林卫涛刑事责任”。

案例七:2021年6月10日,华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20年9月1日报警,但因涉案金额不足60000元,派出所不予立案,被告至今未归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例八:2021年7月22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上诉称,纪玉霞利用在公司兼职财务管理工作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款项,经公司多次讨要,其拒绝归还。报案后与警方沟通,公安机关认为涉案金额不足6万元,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金额,要求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案例九:2022年1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判定案件类型为职务侵占罪,因涉案金额不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续公安机关协助杨宝莹多次协调千玺晟公司偿还未入公司账户私教费16250元,均被拒绝。”

案例十:2022年4月29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王大伟作为我公司市场总监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达五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涉案金额不足6万元,我公司只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十个案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案例一中,裁定日期恰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月后,可见检察院认为不应再按照以前5000元-10000元以上的金额进行追诉,故决定对被告人撤回起诉。

十个案例中,八个案件均为因职务侵占的金额未达到6万元以上,公安不予立案,当事人转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公安不予立案的理由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说明的最为具体,其向报案人出具的《释法说理执法工作记录表》载明:“经初查,阳申公司实际经济损失50709元,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金额60000元,顾震无法按目前的追诉标准追究刑事责任,故不予立案。”

可见,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虽然公安的立案标准与法院的定罪标准不一致,但在实践中,公安多数是参照最高院、最高检发布的司法解释,达到6万元以上的金额才予立案。这样看来,在2022年5月15日之前,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金额、定罪金额,公安与法院都较为统一。

2022年5月15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之后,根据笔者的了解,公安确会按照3万元的标准对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侦查。因目前尚未有2022年5月之后关于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低于6万元的裁判文书上网,所以我们无法看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的结论。

笔者认为,自2022年5月15日至今,之所以关于职务侵占罪3万元立案,6万元定罪的矛盾并未得以解决,主要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司法实践中,警务资源稀缺,案多人少的压力始终存在,对于小标的额的经济纠纷案件刑事立案往往较为困难,不立案就不会存在上到审判的问题,就不易发现二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2.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职务侵占罪的涉案金额也逐步提高,报案金额往往高于6万,同样不会面临3万-6万之间的金额如何处理的问题;3.基层公安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立案,但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案子在检察院即宣告终结。

但不论怎样,笔者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公安部的规定相互冲突的矛盾应当予以解决。如2010年一样,公安部出台规定以后,最高院随即出了解释将司法适用予以统一。本次公安部重新修订了规定,致使3万元立案,6万元定罪的矛盾出现,后续最高院将如何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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