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新规

自2023年5月1日开始,《民法典》继承篇主要有这几个变化:

  一: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继承规则。

  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民法典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一、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1.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法定继承人的分配份额是: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二、房产继承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 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 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 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三、房产赠予、继承过户所需资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两人和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其中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薄,户口不再一个户口簿上的须提供结婚证;属未婚、离异、丧偶情形的提供相关证件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⑵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⑷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赠与合同或受遗赠证明(遗嘱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公证书(原件);

6、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原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8、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9、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11、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12、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涉及到房产的继承问题,大家都是非常的关注的,毕竟房产是价值比较大的财产。在进行继承的时候需要具备合法的条件,否则继承是不能够完成的,比如说是合法继承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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