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廉租房”只卖不租,692户“租户”十年苦等房产证未果。

■本文作者:邹宇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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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近日,贵州兴义市有市民反映,自己在2013年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购买的廉租房,住了10近十年,至今没有房产证。

看到此导语,许多朋友可能会疑惑,廉租房,怎么能买卖?还涉及到了办理房产证的问题?

没错,这件事就真实发生了,而且此事一拖就是十年。

贵州“廉租房”只卖不租,692户“租户”十年苦等房产证未果。

2009年,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出台过《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补充意见》。根据该《补充意见》中关于廉租住房出售后的权属问题的规定:“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内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同时,据兴义市住建局负责人说:当年(2013年)由于急于回笼资金,692套廉租房全部卖给了低保户,一套6万元。即使这样,加上中央拨款仍不够支付承包商,导致拖欠工程款,无法办理消防验收,一直拖到今天。

这么看,这廉租房能买卖感觉好像也解释通了,为啥没办下来“房产证”好像也有理由了。

但其实,692套廉租房“租户”十年未能拿到“房产证”的罪魁祸首,就是当地的住建部门。

贵州“廉租房”只卖不租,692户“租户”十年苦等房产证未果。

一、当地住建部门涉嫌知法犯法。

虽然,2009年,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出台的《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补充意见》中表示,廉租住房可以出售买卖。

但是,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未规定廉租房可以买卖出售。

并且,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该《通知》的目的在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在该《通知》中也未规定廉租房可以买卖出售。

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那么,2009年,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的《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补充意见》的合法性就需要重新审视一下。

不论是从发布时间的角度分析,还是从法律效力位阶(比大小)角度来看,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补充意见》和出售“廉租房”的行为都涉嫌违法。

二、当地住建部门执法犯法。

依照事发时《消防法》(2008修订版)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现如今,贵州省兴义市住建局负责人解释说“廉租房”房产证没办下来是因为消防验收不合格。那么,住建局作为“廉租房”的出售方,在2013年,给“租户”们交付房屋也是违法行为。同时,作为建设工程交付的监督部门,此类事件的裁判员,住建局也是涉嫌执法违法。

虽然,此事的全貌有待进一步追踪,但根据现有的报道,贵州这692户“租户”十年苦等房产证无果,确是当地行政部门一手炮制的结果。

透过此事,还要提醒各位朋友,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咱们作为老百姓,还是要懂得时刻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遇事不怕事,有事及时和专业的法律人员沟通情况,学会辨别、学会采取合法的方式规避风险,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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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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