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阆中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阆中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发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阆府函〔2020〕127号)同时废止。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2023年11月1日起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实施征地的,按照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测算,在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阆中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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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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