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意见稿公布!各区域分别是多少?

拆迁相关的信息令人关心的总是赔偿部分此前江苏公布了征地地价最低标准苏州公布了综合地价标准(意见稿)

苏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意见稿公布!各区域分别是多少?

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意见稿)

信息来源:苏州政府网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yjzj/202310/c6d065d7854f4a3397f8d6740f30600b.shtml

现行标准实施情况

我市所辖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实施以来,在开展土地征收过程中均严格按照该标准实施,执行情况良好,被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认可程度高,社会稳定性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各地调整意愿

今年2月底,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要求,各地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测算分析等形式,结合地方经济实际情况上报了更新调整意愿。根据各地上报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梳理可知,我市各辖区均反馈现行标准暂不调整。

区片划分调整

我市所辖各区现行区片划分结果总体呈现由中心城区往外自高向低的分布格局,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基本一致,符合我市实际。本次不涉及区片划分调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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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技术方案》有关要求,我局收集整理了我省其他设区市的区片价更新调整相关资料、我市所辖各区土地变更调查现状数据、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物价指数、监测地价同比增长率等基础数据,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结合近三年来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物价指标、土地供求关系等实际情况,测算分析新时点下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基于上述测算结果,结合近年来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较高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逐年适度提高、用地成本不断增加等因素,考虑到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等客观现实需要,拟重新公布我市所辖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行标准不进行调整。

拟重新公布执行标准的主要内容

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我市所辖各区均为一类地区,本次通知范围涵盖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共计6个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吴江区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吴中区、相城区和虎丘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姑苏区和工业园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6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征地区片划分不做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确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苏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意见稿公布!各区域分别是多少?

征地补偿涉及的内容很多

尤其是房屋征收

基本是一房一策

给大家找了此前的补偿政策大家参考

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意见稿公布!各区域分别是多少?

信息来源: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zrzy.jiangsu.gov.cn/sz/gtzx/ztzl/tdcb/zcfg/202102/t20210223_1033931.htm

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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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标准。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市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按比例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和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其分配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后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统筹账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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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职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养老补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按月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土地补偿费按比例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后的余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标准,劳动年龄段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养老年龄段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240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保障资金专户由个人分账户和统筹账户组成。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的资金由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39计算的资金以及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按比例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后的余额组成。

统筹账户的资金由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01计算的资金以及安置补助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后的余额组成。

第二十六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时,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苏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意见稿公布!各区域分别是多少?

现在房屋大范围拆迁已经很少了

一般是土地的成片开发

祝大家心想事成吧

希望下次征收公告里有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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