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这11条村征地啦,补偿方式和标准出炉~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东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详见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东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5.8691公顷(988.0365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农用地4.2673公顷(64.0095亩),含耕地1.4590公顷(21.8850亩);建设用地61.5771公顷(923.6565亩),未利用地0.0247公顷(0.3705亩)。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61.5771公顷建设用地中的59.8046公顷需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65.8691公顷(988.0365亩),其中农用地62.7742公顷(941.6130亩),含耕地29.9993公顷(449.9895亩);建设用地1.7725公顷(26.5875亩),未利用地1.3224公顷(19.8360亩),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0767公顷(1.1505亩),其中农用地0.0767公顷(1.1505亩),含耕地0.0560公顷(0.8400亩)。  

(二)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7.0961公顷(106.4415亩),其中农用地6.4060公顷(96.0900亩),含耕地0.8500公顷(12.7500亩);建设用地0.6901公顷(10.3515亩)。  

(三)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2.3816公顷(185.7240亩),其中农用地11.6745公顷(175.1175亩),含耕地3.6041公顷(54.0615亩);建设用地0.6272公顷(9.4080亩),未利用地0.0799公顷(1.1985亩)。  

(四)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东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5.7059公顷(85.5885亩),其中农用地5.6314公顷(84.4710亩),含耕地2.4018公顷(36.0270亩);未利用地0.0745公顷(1.1175亩)。  

(五)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2.9657公顷(44.4855亩),其中农用地2.8689公顷(43.0335亩),含耕地2.6522公顷(39.7830亩);未利用地0.0968公顷(1.4520亩)。  

(六)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4.9616公顷(74.4240亩),其中农用地4.8447公顷(72.6705亩),含耕地4.0875公顷(61.3125亩);未利用地0.1169公顷(1.7535亩)。  

(七)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9.7764公顷(146.6460亩),其中农用地9.1060公顷(136.5900亩),含耕地6.5171公顷(97.7565亩);建设用地0.3744公顷(5.6160亩),未利用地0.2960公顷(4.4400亩)。  

(八)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5.4172公顷(81.2580亩),其中农用地5.2026公顷(78.0390亩),含耕地4.8156公顷(72.2340亩);未利用地0.2146公顷(3.2190亩)。  

(九)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9.1453公顷(137.1795亩),其中农用地8.9589公顷(134.3835亩),含耕地5.0134公顷(75.2010亩);未利用地0.1864公顷(2.7960亩)。  

(十)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7.3608公顷(110.4120亩),其中农用地7.0267公顷(105.4005亩),含耕地0.0016公顷(0.0240亩);建设用地0.0808公顷(1.2120亩),未利用地0.2533公顷(3.7995亩)。  

(十一)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9818公顷(14.7270亩),其中农用地0.9778公顷(14.6670亩),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0.0040公顷(0.0600亩)。

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1〕196号)的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标准为15万元/亩)。  

(二)农村农民住宅补偿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南大干线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番府〔2017〕34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2〕117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 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南大干线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番府〔2017〕34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被征地村集体核定留用地指标。具体留用地指标面积以留用地指标核定书为准。  

(三)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577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934.7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镇街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农户,或者由镇街支付给农户。

公告期限

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

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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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12月12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随文注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番府〔2021〕7号、11号、12号)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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