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肃贪」杨晓蓓、沈军荣被我院依法提起公诉

「反腐肃贪」杨晓蓓、沈军荣被我院依法提起公诉

日前,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杨晓蓓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依法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晓蓓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杨晓蓓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规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沈军荣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依法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沈军荣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军荣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违规向他人提供借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反腐肃贪」杨晓蓓、沈军荣被我院依法提起公诉

尊敬的全区父老乡亲:

当前,我区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坚决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和暴力犯罪,努力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让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扫黑除恶线索。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线电话:0791-86802000。

南昌东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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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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