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其兼具形式性和实质性的要求。
一、法庭准备
1、书记员提前到庭,先行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
除了验收传票外,还要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安排证人、鉴定人在指定场所等候。如有缺席者,应及时报告审判长。还要核查以下事项:(1)法庭设置的检查;(2)当事人身份的核查;(3)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核查;(4)旁听人员的身份核查;(5)授权委托书的审查。
2、宣布法庭纪律
3、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二、宣布开庭
1、告知权利义务
如果庭审前发送的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件中已包含诉讼权利义务内容的,审判人员当庭可不比重复告知,以节省时间,提高庭审效率。
2、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理由
三、法庭调查
1、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原告就被告答辩作补充陈述,第三人根据其诉讼地位陈述意见
关于此部分,若被告当庭提出反诉,法官可立即休庭,重新给予原告答辩期,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3、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宣布法庭调查的重点内容
4、就法庭调查的事实,由当事人依次举证、质证
当事人举证、质证相对要求更高的诉讼能力、专业能力,一些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笼统举证,导致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对其证据名称、证明内容等关键事项无法清晰地判断。在此种情况下,法官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合法提供证据、合理质证。
5、当事人就案件的相关问题相互发问
6、法庭就当事人陈述和举证中遗漏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7、合议庭认证
四、法庭辩论
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代理人依次发表辩论意见,并互相辩论。在第一轮辩论意见的基础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如当事人在辩论阶段提出新的证据的,法官应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六、法庭调解
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均表示愿意的,为双方主持调解。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在案件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进行。
七、宣布闭庭,当事人及代理人退庭后阅读庭审笔录,核对笔录是否存在遗漏和差错并进行补正,并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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