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3000元,银行实际到账2650元,14天700元的服务费合理吗?

借款3000元,银行实际到账2650元,14天700元的服务费合理吗?

近日,河南的赵女士私信我们称,她在上海一家P2P平台借款了3000元,银行实际到账金额是2650元,贷款周期为14天,还款依然是3000元,这样的贷款服务费及利息合理吗?

据赵女士,这样的贷款她在这家网贷平台一共贷款了15次,每次都是借款3000元,实际到账都是2650元,还款也都是3000元,当我2018年的11月份第16六次借款3000元,因为家里有事在还款日未及时还款,结果第二天我接到了各种身份不明人员的催债电话,最可怕的是,这种电话不仅仅我接到了,家里正在办事的亲属好友也同样接到这样的电话。

当我非常生气的质问这些给我打电话的人到底是谁?他们都自称为是受到了这家网贷平台的委托,对于我逾期的债务进行催收,而当我打电话给这家网贷平台客服的实话,这家网贷平台的客服却说没有委外这些人进行催收啊,还告诉我,这些人肯定是骗子,但我接着质问这家网贷平台的客服,既然他们不是你们委托的,为什么他们知道我所有在你们平台的个人信息呢?

而这家网贷平台客服回答我,或许是这些陌生人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的你的个人信息,还活着你在其他网贷平台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而我很明确的告诉这家网贷平台客服,至今我只在你们一家网贷平台注册过,也只有在你们一家网贷平台申请借款,请问其他平台怎么泄露我的个人信息呢?

而根据这些人给我打电话阐述的内容,所有的信息也都是你们网贷平台的,这又该怎么解释呢?而这家网贷平台没有说什么话,直接挂断了我的电话,我想问问大家,这家网贷平台这样做难道不就是非法侵害我的个人隐私信息吗?

说实话,借款3000元,实际到账2650元,14天后还得还款3000元,其实我也觉得很高,但当时我没有其他的办法,我知道的是这家网贷平台放款是很快的,每一次我都是还进去以后再借出来,就这样我循环借了15次,而这15次,我也付出了高达10500眼的高额砍头息。

而他们从一开始这样做其实我也知道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而这家网贷平台到底是不是高利贷平台呢?我这3000元借款14天真正的利率到底是多少呢?

根据我会计朋友的计算,以一个月为准,你这3000元的贷款一个月的贷款周期按照年化综合利率24%计算的话才59元的利息了,按照年化综合利率36%计算的话,也就89元的利息。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你的这3000元贷款实际到账的是2650元,而2650元一个月的年化综合利率24%计算的话,也就52元,而按照年化综合利率36%利率计算的话,也就79元,而你这15次贷款被这家网贷平台扣除的700元很明显是不合法,因为这样的利率高达500%左右了,这能不是高利贷吗?

其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你可以要求这家P2P平台返还超36%利率上限红线以上的无效债务,综合你的实际债务和银行交易流水计算的话,这家网贷平台应该返还的是9315元,这还是按照最高的利率计算出来的结果。

而如果这家P2P平台拒绝返还这9315元的无效债务,你也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这家网贷平台返还,因为这部分无效债务债务人要求返还是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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