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重大变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禁止结婚

隐瞒病史可离婚吗?

律师执业这几年,我们遇见了不少因为一方婚前隐瞒疾病,婚后被发现另一方要求离婚的真实案例。

曾有一位女性,婚后意外发现老公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担心传染给自己和以后的孩子要求离婚。

也曾碰到一位男性,因为婚后发现老婆患有癫痫和心脏病所以要求离婚。

遇到隐瞒病史的情况可以离婚吗?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原《婚姻法》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那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哪些呢?根据《母婴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包括: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可见,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并处在发病期的患者不允许结婚,若婚后仍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问题又来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到底指的是哪些疾病呢?

我找了好久好久真的没有查到明确的法律规定!查阅大量的资料,主要还是医学上的基本概念。

不过,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官网上找到了一篇文章,题目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下拉阅读了解。

摘录自《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遗传疾病。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如果结婚和生育分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遗传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应当允许患遗传疾病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

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对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现多数地方婚检项目不包括艾滋病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很难掌握谁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专家、教授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这文章看得我也很懵逼,反正就是大家对哪些疾病不应当结婚仍然没有定论,也不知道有关部门到底是啥,也没有见到有关部门制定啥具体规定。

好了,现在这个问题不需要纠结了!因为民法典直接删除了这个规定,不存在什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取而代之的是“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此次民法典直接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条款,也就是说不管你患了啥病都不禁止你结婚,但是在婚前必须要如实告诉对方,如果没有告诉,对方在知道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看完这个规定,我内心慌得一逼。你听听我的分析有没有道理哈。

第一,啥是重大疾病?前面的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啥,法律上直接都没有明确规定。而重大疾病这个新概念法律上则更是找不到啊!

第二,婚前如实告知是啥意思?必须主动告知吗?对方不告知怎么办?我能不能拉着对方去医院做个全面体检?体检的结果我有没有权利知晓?会不会侵犯对方的个人隐私?啊好难!

第三,对方隐瞒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但是如果对方隐瞒的是严重传染性疾病呢?如果传染给自己甚至传染给小孩子了呢?受害人的后半生ta付得起责吗?!!!或者隐瞒的是严重遗传性疾病,生出来一个残障儿呢?小孩子的一生怎么办?啊看得我——

我好生气啊!

大美律说

回到现实,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而本文开头讲到的,一方因为另外一方隐瞒了乙肝、癫痫、心脏病等而要求离婚的,如果仅有这一个原因,法院基本上不会判决离婚。但随着民法典的生效,能否适用新规定要求撤销婚姻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也很难说。

最后,想再阐明一下我的观点:

我支持不因患有某种疾病而直接从法律上剥夺其缔结婚姻的自由,并坚持认为不应对其歧视。毕竟世间有真爱,人家你情我愿的,又没害了谁,法律你禁止人家干啥?

但是,我坚决驳斥、反对隐瞒疾病(尤其是严重传染病、遗传疾病),在对方毫不知情地情况下与之结婚、甚至生育子女。婚姻可以撤销,但伤害不可逆。过错可以赔偿,但是健康没有谁赔得起。

希望所有人,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珍爱健康,婚检必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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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方智富

排版:方智富

审阅与校对:钱侃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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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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