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法条依据: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相关案例

黄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判决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公诉机关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审理级别

刑事一审

被告人

黄某

基本法律 事实

2021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苏B7××**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至梅荆花苑一期119号小区内部旁通道交叉路口时,碰撞由盛某(男,殁年72周岁)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盛某倒地受伤。被害人盛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盛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并发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特征

事发后,被告人黄某已在保险赔偿外另行补偿被害人盛某亲属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 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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