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关联交易的损害责任纠纷

作者:家源律师团队

编辑:天倪互联网中心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文围绕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裁判观点,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关联交易风险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讨论。

01关于关联交易中“关联方”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3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够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4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利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者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于企业关联交易的损害责任纠纷

(图片来源于网络)

02司法实践中,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相关裁判观点

(一)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1、利益受损的公司一般是适格原告:损害公司利益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原告应是利益受损的公司。

2、股东也可以此案由起诉被告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股东以此案由起诉被告赔偿公司所受损失,实质上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其必须符合一定的前置程序。

3、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适格被告: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适格被告一般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人员进行共同侵权的关联交易相对方,也可成为本案纠纷的适格被告。

(二)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

1、一般情况下适用侵权纠纷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2、特殊情况下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在公司关联交易损害案件的审理中也涉及股东资格纠纷确认等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运行的事宜,则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纠纷的时效问题

1、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从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因关联交易被侵害时起计算;

3、关联交易协议无效诉讼不导致关联交易损害责任诉讼的时效中断。

(四)关联关系的认定问题

1、关联关系主要依靠高管与关联交易相对方的关系来认定;

2、高管对关联交易的相对方有重大影响力可以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3、控股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关联关系的依据;

4、亲属关系可以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

5、即便存在中间商亦可以认定为关联交易;

关于企业关联交易的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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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问题

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的标准来认定:

1、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类人;

2、关联方是否进行了关联交易;

3、关联方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该损害可以是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是本应经营获得的利润,但都要求受损害的法益为合法法益;

4、公司所受利益损害与关联交易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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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防范,比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重大决议、议事规则等事项进行事先约定;在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交易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股东应充分行使股东知情权以有效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等。在发现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会计师介入,通过查询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来明确公司的股东信息、股权架构和人员关系;通过授权律师向公安机关调取户籍档案信息;通过会计师等专业财务人员对公司账目进行核查,确定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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