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退一赔三” 你也能让欺诈者赔得肾疼

赔314万!温州一路虎店隐瞒新车维修史被判“退一赔三”!

乍一看这新闻,小编都忍不住想转行去做这个行当了,314万啊!

可比中彩票容易多了,还不用上意外所得税(经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未对此做明确规定)!

真的,这个不只是一起个案!

想想全国可能还有这么多的存在着销售欺诈行为的4S店在等着我们,小编就忍不住发呆、流口水……314万啊!

新闻现场

今年3月30日,浙江丽水的黄女士在温州新力虎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款售价104.8万元的路虎揽胜运动版越野车,并于4月1日付款提车。

之后,黄女士和家人一起开这辆车,到6月4日,已行驶1万多公里。这天,她在整理副驾驶室的储物箱时,竟然发现一份施工单,显示自己的新车曾在2015年3月25日更换过变速箱模块、排挡杆以及排挡杆周边线束。

黄女士说,之前在购车时,4S店并没有提到过这件事。如果不是“意外”发现那份工单,新车维修过这一事实,自己肯定还一直蒙在鼓里。

8月11日,龙湾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了销售欺诈,一审判决,除了退车,车行还需赔偿黄女士3倍购车款,共计314万余元。据悉,该4S店已经确定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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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1、2015年2月4日,山东济宁

据称是全国首例

2014年5月7日,山东的刘女士购买了一辆价值12.8万的菲亚特轿车。后在修理过程中发现车子曾经补漆。刘女士找到4S店交涉,该店一名经理承认这辆车的确经过二次喷漆处理,但对于二次喷漆是在哪个环节发生的提出了疑问。刘女士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但未能与4S店达成一致。刘女士在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调解失败后将4S店告上了法庭。

2015年2月4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4S店,被告将购车款128000元退还原告刘女士,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384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7月2日,济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4S店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这一点证据链完整,事实认定清楚。而关于车辆被二次补漆的事实,举证责任在销售方,但销售方没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来讲,4S店给刘女士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赔偿义务,维持原判。

2、2015年7月9日,河北保定

河北消费者刘辉2014年10月购买了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两辆凯马牌载货汽车,价值9.56万元。按照凯马汽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信息,该车装配的是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CA4DC2-10E4型柴油发动机,排放标准为国四标准。而刘辉在使用中发现车子冒黑烟,怀疑车子发动机有问题,此后,经相关技术人员证实,两辆车所装发动机其实是传统机械泵和机械喷油嘴的老式发动机,是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产品。

2014年8月14日,刘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352.3-2005》的规定向昌顺公司所在地法院保定市南市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昌顺公司、山东凯马公司退一赔三。

今年7月9日,保定市南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山东凯马公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山东凯马公司退两辆车款9.56万元,依法赔偿损失28.68万元。原告同时退还车辆。

3、2013年 天津

2013年9月,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14年2月,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而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公开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王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并3倍赔偿购车款。一审法院未支持消费者诉求。二审法院认为,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法》修订前,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在以上的案例中,我们都看到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传说中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那么第五十五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问题又来了,第五十五条中提到的“欺诈行为”在汽车销售行为中又有哪些具体表现呢?

销售欺诈类

如售卖库存车、减配车、翻新车、样车等。

服务欺诈类

如保养时乱收费、私自增设保养项目等

售后欺诈类

如配件以次充好等

→消协看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各级消费者组织收到的投诉来看,由于汽车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以及标的额较高,消费者要求加倍赔偿,尤其是要求3倍赔偿的案例还比较少,大多数还是通过修退换的方式解决。但这不等于说汽车领域是新《消法》实施的空白地带。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到,虽然汽车标的额较大,经营者欺诈的方式也比较多样,但只要消费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主动收集有效证据,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该负责人还表示,新《消法》规定了消费争议解决的5条渠道,其中第五条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正是以法院判决的方式判定经营者需要承担“1+3”赔偿的责任,而且是终审判决,如果经营者不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非常大。此外,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组织八项公益职责,其中第七项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在本起案件中,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了帮助,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这是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职的体现。今后,对于一些事实比较清楚的,涉案金额较大的消费争议,各级消费者组织还会履行新《消法》赋予的职责,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据金华晚报)

>网友调查

→退一赔三必修课之怎样看出这是翻新车

你知道PDI检测吗?如果你马上就想购买一辆新车,那你就必须知道了,PDI是Pre Delivery Inspection的简称,意为出厂前检查,即车辆的售前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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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新车从生产厂家到达经销商处,可能要经历上千公里的运输过程,期间还可能被长时间停放。因此,为了保证新车的安全性和原厂性能,PDI检测就必不可少了。越是高档车辆,其电子自动化程度越高,PDI项目的检测也就越多,如电池是否充放电正常、钥匙记忆功能是否匹配、舒适系统是否激活、仪表灯光功能是否设置到原厂要求等等。

未做PDI的新车会始终处于运输模式,这种模式只能简单行驶,很多系统没有被激活。强行使用会导致功能不全,甚至会严重损害车辆,给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消费者在提车时,4S店一般不会主动提供PDI检测报告,只有消费者主动提出要求,4S店才会提供这一检测报告。

一般来说,要是新车在PDI检测中发现问题,4S店都会主动告知购车人的,要么协商,给一些相应的补偿,要么就选择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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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检查车况

1.观察车辆外观

首先要进行的是对车辆外观的详细检查,重点看看漆面是否有划痕,是否有修补过的痕迹。特别是车的四个角以及车门位置要重点关注。还要提醒的是,提车时车辆要洗干净,这一点绝大多数4S店可以做到,不过少数4S店会因为车辆不算太脏而忽视这一环节,记得在提车前一定要求将车洗净,这样对车身进行检查会方便很多。此外,最好在室外光线好的地方查看外观,如果是阴暗的车库可能会疏漏一些小瑕疵。检查车漆以及钣金件时,建议变换顺光、逆光的角度仔细的检查,新车的漆面应当光滑没有色差且钣金平整无凹陷。

2.检查发动机舱

除了车身外观漆面,打开发动机盖检查也是必须的,首先是各种油液在凉车状态下的剩余量是否达到了标准值,最重要的就是机油、防冻液和刹车油,这些补液壶都可以在发动机仓内的明显位置看到,看看剩余量,保证安全。另外,也趁这个机会,在销售人员的指导下了解车辆发动机舱的基本结构,方便日后使用。

3.查看行驶里程

看完了外观后我们进入车内。首先应该看一下仪表上的公里数是多少,一般来说,4S店将新车移动到店内会产生一些公里数,100公里之内都是正常的。如果发现公里数很多,就要像4S店询问是什么原因了。在观察车内设备的同时,可以在销售人员的指导下,都使用一遍,既可以发现问题,也可以熟悉自己的车辆。提车的过程中,多试多问问题,尽可能在现场就熟悉和了解这款车的基本使用方法,毕竟每款车的细节设计差别还是很大的,特别是对于不爱看说明书的朋友们,在提车的时候咨询销售员是个事半功倍的好办法。

(据金华晚报)

评 论

退一赔三 让欺诈者赔得蛋疼

汽车销售、维修、保养行业需要来一场自我革命——主动建立更为透明的信息机制,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给自己构建一道滑向欺诈的防护栏。

花104.8万元购买的路虎揽胜越野车,驾驶时老出问题,后来才发现在提车之前竟然存在维修记录,车主遂将经销商起诉至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日前已审结这起全国最大金额的汽车维权赔偿案,并一审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3倍赔偿购车款计314.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仅是一审,中国消费者协会迅即就此案发表看法:“一加三倍(即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判决,对于规范汽车销售市场,进而通过案例推动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新《消法》显威,可喜可贺。

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其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将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但鉴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的绝对不对称,“退一赔三”能否落到实处,却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好在新《消法》还有另外一个亮点:“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可能有人认为,“退一赔三”对于经营者过于严厉,有失公平。但其一,经营者规避此一风险不需要增加任何成本;其二, “退一赔三”的不对称正好与商家、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形成有趣的平衡;其三,唯有高额的赔偿才能有效阻断经营者的欺诈冲动——欺诈可以成功10次,但只要第11次被发现,前10次获得的利益就应当全都吐出来。

温州此案因赔偿额高而广受关注,而早在7月2日,济宁市中院终审判决刘女士诉安斯达汽车公司“退一赔三”胜诉;8月6日,开封金明区法院一审判决亚飞公司赔偿毕先生3倍购车款57.2万元。

“退一赔三”捷报频传,必将鼓励更多的消费者更加注重自己的权益,当遭遇欺诈时勇敢的走向法庭。可以预料接下来一两年内,单在汽车销售领域,“退一赔三”的判例将层出不穷。因为尽管新《消法》早已实施,但一些经销商显然并没有当回事而选择了继续犯案。就在上个月的25日,来自全国各地的45名消费者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查路虎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据悉,他们将陆续在多地提起诉讼,要求路虎换车,并进行三倍赔偿。

悬崖勒马永远都不晚。经营者要规避“退一赔三”的风险,唯一的选择就是对“欺诈”敬而远之。汽车销售、维修、保养行业如果足够聪明,那就来一场自我革命吧——主动建立更为透明的信息机制,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给自己构建一道滑向欺诈的防护栏。

当然并非所有的欺诈,消费一方都能找回公平,“信息不对称”依然是障碍,个别法院在审理时也未必能完全遵循法律的轨迹。这就有待于各级消费者组织及时伸出援助之手——这也是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八项公益职责之一:“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支持”不仅是一种态度,更是实实在在的人力、物力、财力。

(杭州日报)

素材来源:金华晚报、杭州日报等

编辑:易水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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