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烧伤门科鉴定标准及伤残等级划分解读

烧伤科工伤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及附录A.B.C。

职工工伤烧伤门科鉴定标准及伤残等级划分解读

一、职工工伤整形外科、烧伤门科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相关鉴定标准,A.2.1分为颜面毁容(眉毛、眼睛、鼻子、嘴唇、耳朵五官缺失、畸形和颈部瘢痕畸形);

A.2.2瘢痕界定: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A.2.3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面部总面积1/2为重度,超过面部总面积1/4为轻度。

二、根据附录B,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B.2.8 烧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标准,需等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颜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明显瘢痕)大小进行评级。

B.2.9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是指由于工伤如爆炸伤所致颜面部各种异物(包括石子、铁粒等)的存留,或经取异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但临床上很难对面部异物色素沉着量及面积作出准确的划分,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见多种复杂情况,故本标准将面部异物色素沉着分为轻度及重度两个级别,分别以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及1/2作为判定轻、重的基准。

三、烧伤门科伤残最低级别: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读完上面的判定标准和使用说明,应该可以看懂这个表格。

职工工伤烧伤门科鉴定标准及伤残等级划分解读

四、其他工伤待遇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

(三)停工留薪待遇:

各省发布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按照分类目录。没有分类目录,以出院医嘱为准,需要延长停工留薪待遇,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河南省分类目录:烧伤一度一个月,二度四个月,三度八个月。

职工工伤烧伤门科鉴定标准及伤残等级划分解读

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以上为工伤中烧伤门类工伤待遇相关意见,仅供参考。

最后提醒大家工作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出现工伤自己遭罪,全家流泪,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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