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

加工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纠纷

加工合同纠纷

加工合同纠纷

【释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所谓承 揽人,是指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完成特定的工作内容,并向定作人交付 该工作成果的人;所谓定作人,是指要求承揽人完成特定的工作内容, 并接受该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的人。承揽合同不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其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 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民法典》第770条第2款规定,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该款规定属于不 完全列举,上述6项承揽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项,如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也属于承揽合同的标的。

本第三级案由之下还列了7个第四级案由,所涉合同的释义如下: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按照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确定。 即当事人之间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 定确定管辖,没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 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承揽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17章 的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注意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从广义上看,建设工 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未作特 别规定的事项,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建设工程合同 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单独的一类有名合同,相应地在民事案由规定 中列为单独的第三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动产的修缮引发的 纠纷,属于本级案由的四级案由修理合同纠纷的范围。

二.是要注意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 系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后转移所有权于定作人,较容易与买 卖合同混淆。二者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 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加工、修理、定作 等特定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交付一定的物的行为。

三是要注意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在承揽合 同纠纷案由项下的7个第四级案由中,前6个是《民法典》中明确作 出规定的,而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在2011年修正《民事案 件案由规定》时将其作为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此前,其 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作为第三级案由列在“与铁路运输有关的 民事纠纷”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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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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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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