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为什么变难了?

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个案件中,委托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同时也申请了诉讼保全。当仲裁机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流转到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之后,法院却明确告知不能做保全,理由一是认为申请查封的财产已设立抵押,没有保全的必要;二是银行账户不在法院管辖的辖区内。对此情况,代理人向委托人反馈之后,很难得到理解甚至是大发雷霆,为此我们只得前往法院与法官当面沟通诉讼保全的必要性。而这种情况在之前几乎是没有出现过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笔者与不少业内人士开展沟通交流,大家一致的看法是与当前的司法政策有关。可能是受疫情的影响,经济下行的压力较大,为了稳住经济,司法也要极力降低诉讼、查封、执行对小微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该通知指出,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其中第六项措施为:

六、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18.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得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上述司法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确实对于纠正以往的滥用保全、过度保全、随意保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凡事都有两面性,而且执行中也很容易出现偏差。就开篇所述的案例而言,被申请人为典当合同的借款人,债务发生逾期是基本事实,查封对象为借款人名下的抵押房产,不存在查封错误的问题,而且债务人是个人而非公司。对于账号,也属于在同一城市的另一个区的银行开立,申请人向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保全,自然是可以一并处理的。因此,经过当面沟通之后,法官终于同意了对抵押房产进行查封,但认为抵押物已足值,不同意继续对银行账户进行查封。

该通知还提出如下要求:

20.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如上所述,出发点都是好的,关键在于执行能否实际到位。现实中,债务人违约、不诚信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毕竟是大多数。司法政策具有灵活性、即时性等特点,应根据不同的社会背景实时调整,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并且要给当事人安排必要的申诉、救济机制,以免最终事与愿违,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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