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花园区法学会为您讲解《民法典》(七)~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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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即我们常说的私法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我们说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意思自治是贯穿《民法典》七编的,在总则编里我们经常会讲营业自由。物权编讲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内容更加丰富,比如是否订立合同自由,与谁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货比三家,自由竞争。合同内容和形式自由。甚至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甚至当事人之间就和解了,法律以和解的约定来赋予它效力。

婚姻自由内容也很丰富,大家只知道结婚自由,其实还有离婚自由。离婚之后人家还有再婚的自由,这都是私法自治美的地方。

最后是遗嘱自由,你生前赚取的财富,死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

人格权有没有自由?人格权独立成编了,体现了人格权商事化,也体现了人格权的行使自由。

侵权责任能不能体现自由?它的理念在于一方面我要保护受害的当事人,使他的权益恢复到先前的状态。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严格的构成要件,防止因为侵权保护过严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行为自由。

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讲的是90年代的时候,黄庄的一个西餐厅叫罗杰斯餐厅,当时西餐还不是那么普及,所以它很讲究。在门前写“衣衫不整者不得入内”,这个好理解,为了保持一个良好的就餐环境。北京一个食客穿着拖鞋想去餐厅就餐,餐厅的营业员不让他进去,这个食客就起诉餐厅侵犯了他的人格权。假设你是一个法官,是遵循意思自治,保障餐厅选择顾客的自由?还是应该保障他的人格权?我觉得真正的教养不是学会吃西餐的时候到底是左手拿刀还是右手拿刀,人穿上西装、打好领带是一种文明,更大的文明是哪怕乞丐坐在你旁边,你都可以安然地跟他共进西餐,那才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大家体会到了吗?民法对人性需求的尊重才是它最美的地方——我要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形成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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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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