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管理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吗

【案情】原告P市L县A村第七村民小组原居住在石门山,后从石门山移民至B村。2019年3月左右,为解决饮水问题,原告村民动工在石门山上修建蓄水池。2019年5月8日,现居住在A村的100余名村民将原告建在石门山的蓄水池破坏。原告组长刘某等人赶至现场,与A村其他村民发生肢体接触致部分人员受伤,被告L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亦到现场处理,并出具受案登记表,拟将石门山蓄水池损坏一事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期间,被告展开调查,依法询问了涉案村民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并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砸蓄水池进行了价格鉴定。2019年9月9日, L县人民政府党委书记、L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A村支部书记、村长、B村支部书记等人共同召开协调会,对被损毁蓄水池及受伤人员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协商内容为:双方当事人在付清受伤人员医疗费,付清损坏蓄水池的赔偿费基础上各自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协商当日双方当事人付清了各自费用,并出具了相关收条及谅解书,协议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认为L县公安局派出所对涉案治安管理案件不予处理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涉案治安管理案件作出处罚决定。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本案属因民间邻里纠纷而引发的打架斗殴及损毁他人财物纠纷。被告依法对涉案纠纷进行了受案登记,并展开了调查,依法询问了涉案村民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且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砸蓄水池进行了价格鉴定。2019年9月9日,在L县人民政府党委书记、L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A村支部书记、村长,B村支部书记等人在场的情况下,纠纷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L县公安局派出所据此对涉案人员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案件已经依法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应当予以结案。本案涉及的治安管理案件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应当予以结案。故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对涉案治安管理案件作出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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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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