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了解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吗?

【引例】居住在山西省太原市五一区的刘某因财产合同纠纷到五一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华丰保险公司。五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驳回上诉和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刘某仍然愤愤不平,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受理上诉案件吗?

你真的了解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吗?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就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共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权限与分工不同。除最高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做出的裁判,属于终审裁判,不准当事人上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所做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中,两审终审制的适用范围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即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准当事人上诉;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也不得上诉。

你真的了解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吗?

在我国,目前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因我国地域辽阔,交通还不太方便,如果审级太多,不仅不利于人民群众进行民事诉讼,而且也不利于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为了保证错案得以纠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实有误,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度予以纠正。

你真的了解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吗?

二、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沿革

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个根据地的审级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审级制度不统一,有的实行二审终审,有的实行三审终审。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经历了三级两审终审制为主体与四级两审终审为主体的两个发展阶段。三级两审终审制由《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第5条规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二审法院,一般的以两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

你真的了解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吗?

可以说,建国初期的审级制度是以三级两审制为基础和主体,兼有三审终审与一审终审的多元化审级制度。只是由于当时程序法制的发展状况的制约,对于每类终审制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界定。随着四级法院体系的建立,《人民法院组织法》肯定并继续坚持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你真的了解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吗?

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肯定并继续坚持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并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对案件的级别管辖、上诉程序作出具体化的规定,在特殊审理程序中规定了一审终审制。自此,我国民事诉讼中形成了两审终审制为主,一审终审制为辅的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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