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打官司为什么老是赢?行政诉讼中司法谦抑性是好是坏?

行政机关打官司为什么老是赢?行政诉讼中司法谦抑性是好是坏?

一方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胜诉率高说明行政执法合乎法律程序,是行政案件质量高的表现;另一方面,行政案件判决后上诉率、申诉率高也说明行政机关高胜诉率可能只是表象,实际并没有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最起码没有说服当事人。小编统计了2021-2023年603起市场监管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含一审、二审),对行政机关胜诉率如此高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剖析。

阅读指南

1.行政诉讼中,为何行政机关胜诉率如此高

(1)行政机关的胜诉率——以市场监管局为例

(2)行政机关胜诉率高的主要原因

① 司法谦抑性

② 行政权力作用的发挥

③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支持

2.浅谈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谦抑性

(1)司法谦抑性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的实现

(2)司法谦抑性无法实质解决行政纠纷,引发上诉和申诉

一、行政诉讼中,为何行政机关胜诉率如此高

1.行政机关的胜诉率——以市场监管局为例

(1)一审胜诉率

2021-2023年280起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中,市场监管局的胜诉率为63.93%,具体情况请见下图:

行政机关打官司为什么老是赢?行政诉讼中司法谦抑性是好是坏?

(2)二审胜诉率

关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诉讼二审情况的整体情况,小编曾在《行政诉讼1:盘点近三年市监部门323起行政诉讼二审案件(附表)》一文中进行了分析,为了说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诉讼二审胜诉率,现截取有关数据,详细内容请见相关文章。

行政机关打官司为什么老是赢?行政诉讼中司法谦抑性是好是坏?

整体来看,市场监管局行政诉讼胜诉率为76.12%

2.行政机关胜诉率高的主要原因

(1)司法谦抑性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胜诉率高的原因或许与司法谦抑性有关。理论上说,司法谦抑性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持适当的隐忍、克制和谦让,尊重权利和权力。司法谦抑性最早是基于保障人权而提出的,应用于刑事司法领域。如今,司法谦抑性早已突破了刑事司法活动的边界,延伸至民事和行政司法活动中。如不告不理的被动管辖、尊重立法权和行政权等。

行政诉讼中司法谦抑性表现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非必要不干预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行使。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活动中,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除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外,基本不审查合理性问题。合法性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守行政程序,合理性则是判断行政决定是否合乎理性、合乎情理等。

实践中,由于现代行政管理活动越来越专业化,法官可能无法对涉及的专业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需要借助专业人员的解释说明,而行政机关由于具有进行技术问题判断的专业能力,法官一般也会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初步判断,只有涉及到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时,才会做出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更多的是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如对于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存在轻微瑕疵的,可能会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这些都表明行政诉讼领域,法院一般会认可行政行为的效力,保障行政确定力,只有在违法情节明显且重大时,才会选择撤销。

(2)行政权力作用的发挥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胜诉率高的另一个原因,是诉讼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主要依赖行政权力作用的发挥。由于行政权是一种权力,是法律为了更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而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表现为以下几点:

其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靠行政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相关行为人应当积极配合;

其二,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为了特定的目的(如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目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其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而行政诉讼活动中虽然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已经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初步结论,对行政决定合法性的证明难度并不大,胜诉可能性较高。

(3)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支持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胜诉率高还与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有重大关系。换句话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支持是法院最终作出何种行政判决的重要因素。

相较于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便利性,当事人的主张可能很难有证据证明,特别是在行政赔偿案件中,需要对受到的损害举证证明。这是因为当事人没有要求相关人员配合调查的权力,且作为单一个体依靠自己的能力收集到的证据是有限的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由于不懂法,想当然的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处罚,进而在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不知法者无责”、“违法所得较少或没有,不应该进行处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不应该处罚”等。因此,必须要说明的一点是,就行政处罚来说,是对行为的处罚,违法所得只是考量的因素之一,并非决定性因素。

二、浅谈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谦抑性

1.司法谦抑性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的实现

司法谦抑性是对行政权力的尊重,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活动依法、权威、高效、有序的作用,能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原则的实现。

司法谦抑性的适用提高了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胜诉的概率,行政行为一经完成,一般认为其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确定其效力推定为合法,确定力即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拘束力即不得违反的效力,执行力即完全实际得到履行的效力。行政行为的这些效力使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具有权威性、公信力,使行政活动的合法性、高效性、有序性得到支持,诉讼活动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肯定,进一步提高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权威、高效、有序,确保依法行政原则的实现。

2.司法谦抑性无法实质解决行政纠纷,引发上诉和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近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的文章,对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其中,有一个原因是“行政诉讼自身制度因素”,指出“由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行政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也无法从实质上解决争议”(表述为小编转述,并非原文内容)。

这就是司法谦抑性可能存在的弊端。因为司法谦抑性原则,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只能按照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判决,这是立法对行政审判权的限制,除了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给付判决、变更判决的情形外,不允许对行政案件按照行政实体法进行裁决,行政审判活动更多的是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由于行政复议的作用发挥不够,行政纠纷又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得到实质性解决,当事人在法院判决败诉后会选择上诉或者申诉的途径来解决行政纠纷,造成行政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诉率都较高(相较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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