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带来的烦恼

“离婚不离家”带来的烦恼

本报记者 唐慧 本报通讯员 卢丽丽

近日,青县60多岁的王某表示,她能过上安稳的生活,离不开青县清州镇司法所的帮助。

原来,丈夫因病去世10余年后,经人介绍,王某认识了田某。不久,田某与王某结婚,并住进了王某的房子里。婚后,王某帮田某找了工作。由于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发生矛盾。结婚15年后,王某与田某因感情完全破裂而离婚。但无处可去的田某仍和王某住在一起,他的工资卡也由王某保管。2017年5月,王某到清州镇司法所求助,要求解除与田某的同居关系。

经过清州镇司法所调解,田某同意从王某家搬走,彻底结束两人的同居生活。王某答应返还田某的工资卡,并给田某5万元作为补偿。

夫妻离婚后仍住一起

几十年前,为了生活,原籍东北的王某跟随丈夫来到了青县定居。1985年,王某的丈夫因病去世。王某带着两个10多岁的儿子相依为命。

10余年后,经人介绍,王某认识了一直未婚的田某。相识不久,两人就结婚了。田某没有住所,便住到了王某的房子里。婚后,王某帮田某找了工作。一家人全靠王某的工资生活。

由于两人的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王某和田某时常发生矛盾。田某经常酗酒,有时还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对此,王某越来越难以忍受。于是,结婚15年后,王某与田某协议离婚。

离婚后,没有住所的田某仍居住在王某家中,他的工资卡也仍由王某保管。

前妻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离婚后,王某与田某同居了5年。由于田某酗酒越来越严重,脾气越来越暴躁,2017年5月,无奈的王某只好到清州镇司法所求助,要求解除她与田某的同居关系。

王某认为,她与田某已经离婚了,田某应该从她的房子里搬出去。

“离婚后,我没有地方住,而且王某一直拿着我的工资卡不给我。”田某说,虽然他和王某离婚了,但是两人的生活都靠他的工资来维持。

王某说,田某的工作是她帮着找的。离婚后,田某在她的房子里住了好几年,她拿着田某的工资卡理所应当。

司法所调解化解纠纷

接到王某的求助后,青县清州镇司法所所长刘恩昌找到王某的两个儿子、王某的邻居以及王某与田某双方的亲戚了解情况。经过走访,刘恩昌确定,田某没有处所,他的工资卡也一直由王某保管。

刘恩昌意识到,解决田某的住所成为解决这起纠纷的关键。本着“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原则,刘恩昌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为已经退休的田某申请廉租房。同时,刘恩昌积极与王某及王某的两个儿子进行沟通,劝王某给田某5万元生活费,并将工资卡返还田某。

刘恩昌积极协调与沟通,帮田某申请到了廉租房。通过他的劝解,王某答应返还田某的工资卡,并给田某5万元的生活费。至此,这起案件调解成功,王某与田某结束了5年的同居生活。

律师说法:

解除同居关系后如何分割财产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亚明:离婚后,田某的工资属于田某的个人财产,王某无权掌控。本案中,王某与田某离婚后又同居了5年,两人的生活靠田某的工资来维持。因此,在两人解除同居关系时,王某补偿田某5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何分割,成为双方不可回避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共同付出劳务等产生的收益、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适用平等分割的原则。如果一方能证明财产是自己的,财产就不能被分割。如果两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两人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该财产就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在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及无过错方的前提下,双方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及过错程度进行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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