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说说合同权利与义务,没有案例,全是枯燥无味的大白话

前面讲过,合同履行要讲原则,既要讲全面,又要讲诚实守信,还要讲绿色生态。现在我们先把原则撇到一边,说说合同履行到底是履行啥玩意儿。

读者朋友们,千万不要把问题整复杂了,直接点,合同履行就是履行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也不是漫无边际乱定的,他们大部分由合同主要条款确定,还有一小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确定。

普法:说说合同权利与义务,没有案例,全是枯燥无味的大白话

先说合同权利。

合同的权利如果真的认真去谈,可以谈很多,但我们今天只说重要的——合同权利中的合同债权,用个专业点的定义,叫“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崔建远,第三版)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

写上面的定义我都觉得云里雾里,你真让我解释,一两句我说不清。我写文章致力于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但这回不知怎的,试了好多讲法,也不能把意思精确传达下来,所以就不讲了。大家如果想深入探讨,可以看看崔建远教授的《合同法》,一本很优秀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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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合同义务,这个项目可以做一下划分。

1、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中的根,是合同中固有、必备且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它是老大;从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中的叶,本身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辅助主合同义务的功能,它是老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给付义务是老二,但并不是说它不重要,例如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具有法定解除权。

老大(主)老二(从)共同构成了合同义务这片生态。

2、附随义务

这个义务的名字熟,上篇提到过,这次再提提。

附随义务说笼统点(虽然不严谨)叫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参考交易习惯,当事人负担的通知、协助、保密、忠实、保护等义务。即使这些义务“虚”得不能再“虚”,但他们确实重要。

附随义务可分为先合同义务(这个之前讲过)、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聪明的读者肯定看出来了,这个东西贯穿整个过程,哪个阶段都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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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真正义务

这种义务有点“怂”,啥意思呢?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了附随义务,不会马上咔嚓,例如诉请强制执行等,它会绕个路,小声嘀咕对你说:兄弟,你违反了不真正义务,我们也不去打打杀杀,但你必须因此遭受自己这方“权利减损”或者“权利丧失”等不利后果。

它分为下面几类,大家可以记一记。

第一类:合同债权人的减损义务,意思就是一方已经构成义务,另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点于情于理都说得通,千万别斗气;

第二类:买受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买东西要是有瑕疵要及时通知,很好理解;

第三类:收货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同上;

第四类:寄存人的及时告知义务同上。

(参考《钟秀勇讲民法》2020版,钟秀勇,P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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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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