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不起诉案件(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

某检刑不诉〔2023〕48号:(23年4月出的文书)2022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害人王某,李某表示其有关系能为王某安排进入食药局工作,收取办事费、社保金、党费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581元。8月,被不起诉人一处小吃摊位认识被害人李某乙,李某向李某乙表示其有关系能为李某乙办理农场的职工身份,以需要交纳办事费、工本费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6210元。所骗账款全部用于挥霍,案发后又全部判退赔。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行为够罪,因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系初犯,遂决定对李某做不起诉决定。

案件特殊性:1.诈骗犯罪在18-21年严打盗诈期间(其实近年两高一部的文件还是强调对诈骗犯罪进行持续严打)很多地方的刑事政策是不得取保、不得判缓的,不起诉基本不可能。本案被不起诉人两次诈骗,属于可以从重处罚情节,涉案金额大幅超过立案标准,但是我们看到被告还是获得了了不起诉决定;2.被告没有获得谅解,仅是退赔,但是还是获得了不起诉决定。

总结:1.某时间段的刑事政策对案件走向有很大影响;2.不同地区法检对案件情节的认定及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就这,拿走不谢,雷锋同志接班人,做好事不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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