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起无罪案例汇总及分析(法益、犯意等视角剖析无罪案)

中国无罪案例汇总及分析

(法益、犯意等视角剖析无罪案)

案例一:法益侵害严重程度不够,情节要件不符,未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最终不诉结案。

实证案例:阿检刑不诉〔2021〕28号不诉案。

案例二:补缴了税款,被侵害法益已得到修复,可酌情不诉。就涉税案件而言,税务部门实际上按“填平”原则进行无罪化处理。如:轰动一时的范某某、郑某逃税事件。

实证案例:常检刑不诉〔2021〕159号不诉案。

案例三:就轻微故意伤害案件而言,办案机关也允许被追诉人通过主动赔偿,争取刑事和解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侵害的法益,最终达到和谐处理刑事案件的目的,起码在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是可以采取此类方法予以处理。

实证案例:西区检刑不诉〔2021〕246号不诉案。

案例四:入户盗窃,入户抢劫,入户杀人,此类犯罪行为侵犯对公民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法益,但合法进入涉案房屋的行为,就不属于“入户”的范畴。亲眼所看到的“入户”行为,不等于系法律意义上的“入户”行为。妨害合法公务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妨害非法公务行为则未必构成犯罪。简而言之,凡事均有例外是常态,机械理解法律的做法当然不妥。

实证案例:辽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不诉案。

案例五:从形式上看,被追诉人侵占了200万元的巨额款项,但实质上双方进行核算已“剔除”了涉案的200万元款项,进而导致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并没有实际占有涉案的200万元巨款,事实上也没有侵犯涉案的法益,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从形式上看是“侵占”了200万元,但实质上仅仅是“财务上一个挽账行为”,这明显属于临时记账行为,而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显然,亲眼所见也不见得就无比可靠。

实证案例: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Z77号不诉案。

案例六: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促进、强化了法益侵犯结果,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尚未严重到犯罪的程序。显然,促进及强化法益侵犯结果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全有可能涉及犯罪问题。

实证案例:巴检公刑不诉〔2020〕8号不诉案。

案例七: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未侵犯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再如,有办案人员认定假毒品案并没有侵犯贩卖毒品罪所保护的法益。显然,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从犯罪构成要件视角进行判断,同样存在从法益是否被侵犯视角进行分析,这种情形已绝非个案。

实证案例: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不诉案。

案例八: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已侵犯刑法所规定的法益,但办案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据以如此处理的理由包括:大额赔偿、被害人谅解,被追诉人无前科劣迹等。

实证案例: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不诉案。

案例九:侵害法益大,可能涉及犯罪;侵犯法益较小,其涉案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法益被侵害大小,直接关系到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情节严重程度,进而关系到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之罪与非罪。

实证案例: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不诉案。

案例十:被追诉人违规使用自己名下医保账户里款项的行为存在违规行为,但涉案款项不属于可报销范畴,致使其涉案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实证案例: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不诉案。

案例十一:实证案例: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64号、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327号、南市青检刑不诉[2020]12号、平检公诉刑不诉〔2017〕9号、平检公诉刑不诉〔2017〕9、10号、安检刑不诉〔2016〕8号(因涉嫌犯意引诱而无罪)。

无罪理由解析:在案证据证实办案人员存在犯意引诱,或案件无法排除犯意引诱的合理怀疑;警方线人与在册线人所起的实质性作用相差异议;在校生被犯意引诱,致使其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案件存在犯意引诱且属未遂情形,酌定不诉;其中一起犯罪事实涉犯意引诱,其他犯罪事实也存在各种问题,结果就全案不诉处理。

实证案例十二:达检刑不诉〔2021〕19号、黑集检刑不诉〔2021〕Z39号、鄂房检一部刑不诉〔2021〕Z50号、龙检刑不诉〔2021〕5号、临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衡耒检刑不诉〔2021〕12号、耒检一部刑不诉〔2021〕Z52号、郴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鹿检公诉刑不诉〔2018〕90号、琼海检刑不诉〔2021〕6号、东检刑不诉〔2021〕Z28号、兴检刑检刑不诉〔2021〕28号、耒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无犯意或无共同犯意而无罪的七种情形)

无罪理由解析:

其一,全案无事前、事中的通谋或犯意联络,事后无共同分赃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见达检刑不诉〔2021〕19号不诉案。

其二,实际作案人与被追诉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的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追诉人主体适格,是实际作案人与参与作案者人之一。见黑集检刑不诉〔2021〕Z39号不诉案、耒检一部刑不诉〔2021〕Z52号不诉案、郴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不诉案。

其三,被追诉人无犯意联络且无涉案行为,纯属案外人、无辜者。见鄂房检一部刑不诉〔2021〕Z50号不诉案。

其四,没有犯意联络,虽张三、李四和王五都参与殴打被害人,但是同时犯,而非共同,不应按共同处理。见龙检刑不诉〔2021〕5号不诉案。

其五,主观上不明知,无共同犯意要件而无罪。见临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鹿检公诉刑不诉〔2018〕90号、琼海检刑不诉〔2021〕6号、兴检刑检刑不诉〔2021〕28号、耒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不诉案。

其六,是否存在共同犯意未查明,最后按存疑不起诉处理。见:衡耒检刑不诉〔2021〕12号不诉案。

其七,证实涉案人员共同作案,存在共同犯意的关键证据证明力存疑。见东检刑不诉〔2021〕Z28号不诉案。

实证案例十三:鄂房检一部刑不诉〔2021〕Z49、50号、类检公诉刑不诉〔2021〕2号、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19〕62号、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虎检诉刑不诉〔2018〕119号。

无罪理由解析:全案无犯意、无客观行为、无犯罪事实;被追诉人最初无犯意,但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引发此案的发生;事前无共谋、案发现场无犯意联络(中途主动参与,激情犯罪?),详见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19〕62号不诉案;无法排除其主观上无犯意的合理怀疑(难度很大,见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不诉案);虎检诉刑不诉〔2018〕119号(在案证据反证被追诉人无犯意沟通、无犯意)。

案例十四: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2号(有犯意表示,但结果不诉结案)、南营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意思表示要件不符而导致犯意意见不符)。

案例十五:新检公诉刑不诉〔2018〕23号(非犯意提出者)、会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犯意的附和者)、衢检刑不诉〔2021〕20055号(犯意提出系他人所为)、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1〕Z90号(非犯意提出者,而是犯意的附和者,致使其情节相对轻微而不诉结案)。

案例十六:衡检公诉刑不诉〔2014〕6号、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12号、长检公诉刑不诉〔2016〕39号、洞检公诉刑不诉〔2016〕65号(主观犯意事实不清,主观要件不符)无罪理由:他人另起犯意,而非共同犯意!

案例十七:实际作案者另起犯意,重新回到案发现场进行作案,而被追诉人根本就没有参与此阶段的涉案行为,致使涉案三人不具备共同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须知,他人过限行为,应由其本人自担其罪,而非冤枉无辜者、案外人。

不诉案号:海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案例十八:被害人受伤是客观事实,但是否系被追诉人脚踢所导致的存疑,被追诉人是否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存疑。主观犯意存疑,存疑不诉结案。

不诉案号:同检刑不诉〔2021〕36号。

案例十九:被追诉人有犯意表示,事实上起到巩固犯意的作用,但其涉案行为与真正作案者实施的核心行为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与涉案款项被骗走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而言之,行为人热心帮助他人“诈骗”,但实质上作用不大,连辅助作用都算不上,最终就被办案机关无视了,直接按无罪处理。有犯意,但其犯意与犯罪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不诉案号:宁检刑不诉〔2021〕10号。

案例二十:犯意提出者系何人,是多人共同提出犯意,还是何人独立提出犯意,在涉毒命案中,犯意提出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非犯意提出者获判保命,这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同理,犯意提出者涉案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非犯意提出者的涉案行为被认定为非犯罪行为的情形也很常见。无罪理由:非犯意发起者,主观恶性小。

不诉案号:甬奉检刑不诉〔2021〕306号。

案例二十一:关键涉案毒品上家没有到案,另一归案的涉案毒品上家不认罪,致使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涉案人员之间存在共同犯意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简而言之,人证不足,是否存在以牟利目的而共同涉毒的关键事实存疑,进而导致此案不诉结案。是否存在共同犯意的关键事实存疑。不诉案号:耒检二部刑不诉〔2021〕Z31号。

案例二十二:主观要件不明,犯意产生时间不明,涉案金额不明,就经济犯罪案件而言,涉案金额不明的实质性作用更大,所谓因犯意产生不明的而无罪的情形甚少,起码我们的观点是这样的。但办案机关直接标明犯意产生的问题,从侧面也证实此案基本事实不明。犯意产生的时间不明,涉案金额不明,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明。不诉案号:台黄检刑不诉〔2021〕20116号。

案例二十三:他人通过事前密谋方式蓄意进行设局诈骗,但张三、李四实施的炒店圈钱跑路犯罪活动与王五无关,王五本人也没有参与其中,且其一直坚持涉案行为是正常入股投资行为,致使此案缺乏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共同诈骗他人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被诈骗而产生的涉案行为,可直接证实其本人并没有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不诉案号:平塘检刑不诉〔2021〕70号。

案例二十四:涉案赌博犯罪活动客观存在,但张三从中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其本人与涉案赌场老板本人也没有进行过任何犯意联络,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无关犯罪问题。无牟利,无犯意沟通,无犯罪事实。不诉案号:鄂房检一部刑不诉〔2021〕Z49号。

案例二十五:被追诉人有提供帮助的行为,有提供通风报信的协助行为,但不等于涉案人员就开设赌场犯罪问题达成共同犯意。无罪理由:为他人涉案行为提供通风报信的协助行为,但不等于涉案人员之间存在犯意沟通的客观事实。不诉案号:鄂房检一部刑不诉〔2021〕Z53号。

案例二十六:被追诉人无诈骗故意,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属于全案没有犯罪事实的绝对无罪案例情形。实质上,此案就是彻彻底底的错案。不诉案例:邹检刑二刑不诉〔2021〕Z12号、开检刑不诉〔2021〕25号。

案例二十七:涉案犯罪行为属他人所为,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致使被追诉人在全案中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伤者被打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属他人所为,与被追诉人无关,且不属于共同犯罪范畴。不诉案例:方检刑不诉〔2021〕107号、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案例二十八:被追诉人有实施部分涉案行为,但其涉案行为仅仅限于技术施工范畴,且没有直接实施指挥施工的行为,更没有直接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致使其涉案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范畴。简而言之,形式上看,其行为要件符合;但从实质性上,其行为要件不符合,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涉案行为,核心是其涉案行为是否牵涉直接“占地”行为。不诉案例:伊检刑不诉〔2021〕101号。

案例二十九:行为要件符合,但因社会危害性要件不符而无罪。侵犯法益是事实,但主动还钱的涉案行为,直接导致其涉案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而无法认定为犯罪的范畴。不诉案例:蒲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案例三十:无证经营是客观事实,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方可经营的范畴。不诉案例:景检刑检刑不诉〔2021〕Z1号。

案例三十一:不知者不为罪,不明知而不得入罪,这是常识。但此类案件办案人员的习惯性思路就是推定被追诉人主观上是明知的,而被追诉人有时很难证明自己主观上不明知。这就是刑法及司法实务的魅力所在之处。不诉案例:舟检刑不诉〔2021〕10号。

案例三十二:因发生经济纠纷,被追诉人采取自力救济方式进行维权,但被办案人员认定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被刑事拘留。正可谓:往前一步是犯罪,退后一步是合法维权行为。一般而言,主动向法院起诉是更明知的选择。不诉案例: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68号。

案例三十三:这是追债惹的祸。追债者放狗咬人,持续殴打借款者,最后导致借款者出手反击,造成对方重伤二级。借款者主动投案自首,但其涉案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具有违法性。被追诉人究竟是故意伤害伤者,还是依法实施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常常引起争议。庆幸的是,此案无罪结案。不诉案例: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案例三十四:这是自愿被拐的刑事案件,还是主动求他人帮忙介绍丈夫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实质是被拐卖者是否具有人身自由的问题。假定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所谓被拐卖的犯罪事实自然也是不存在的。不诉案例: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案例三十五:林权证不是认定涉案林木权属的唯一凭证。涉案双方有签订过出售林木的协议,有办理了相应的林权证,从形式上林权所有权已转移,但买方自始至终都没有支付过对应的购“林木”款,空手套白狼的方式不应受法律保护,所谓林木产权已转移的关键事实也明显是虚假的。“分钱未付,白得林木”的情形也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不诉案例:鄂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案例三十六:伤者李四左臂骨折是客观事实,但伤人者张三及被殴打者李四均承认张三仅仅殴打过其耳朵,而没有击打过其左臂,致使张三故意伤害李四一案属实没有犯罪事实。显然,击打部位不对,张三涉案行为与伤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进而导致张三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诉案例:太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案例三十七:被追诉人实际想购买的是药品,涉案物品事实上也发挥药品的作用,致使涉案物品应认定为药品,而非毒品。显然,关键物证要件不符,其主观要件也不符,侵害法益要件也不符,最终此案按无罪处理。就此案而言,与其说硕士研究生涉毒,不如说其心理压力太大了,睡眠不好方是涉案的根本原因。不诉案例:沪浦检刑不诉〔2021〕618号。

案例三十八:涉案物品不属于已列管为精神药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范畴。不诉案例:沪浦检刑不诉〔2021〕622号。

案例三十九:被追诉人帮助外甥女接收涉案包裹,其本意是“好心帮忙”,而非从中牟利;从主观要件视角看,其仅仅知晓涉案产品是药品,但其不具备化工或药品方面的知识,致使其主观上不可能知晓涉案产品内含有毒品成分的关键事实,其客观上上也没有实施任何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致使其涉案行为不符合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无偿帮助他人接收快递且牵涉毒案的情形,也绝非个案。不诉案例:沪静检刑不诉〔2021〕185号、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案例四十:主观上不知晓他人实施了涉案违法犯罪行为,客观上被追诉人没有直接参与他人涉案的犯罪行为,进而导致涉案行为不涉及犯罪问题。显然,是否直接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才是认定及区分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之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不诉案例:厦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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